第14條第3款:其實是定義。
第16條第2款:這條很重要,這是劉教授的要求寶能清盤的法律依據。
答:
第一、獨立董事應為全部股東說話,替中小投資者說話正確,但是寶能也是萬科投資者,獨立董事也應該為寶能說話。
第二、劉姝威的引用法條如果正確的話,那么劉姝威的要求鉅盛華的資管計劃清盤是合理的,但是立即清盤做法我不同意。
引用條款:證監會2016年13號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16條(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 項、第(七)項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桿倍數,不得新增優先級份額凈申購規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盤,不得續期。
所以你可以看到鉅盛華的澄清公告里面也表達了這樣意思:我承認到期了,證監會的規定我們堅決遵守,我們是守法企業,但是我們就延長清算期做了規定:
“二、經過與相關方充分溝通協商,各方已就本公司作為 委托人的九個資管計劃分別簽署了補充協議,就延長前述資 管計劃清算期相關事項做出了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