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黔西南州政協原副主席向和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向和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向和剛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向和剛利用擔任興義化工總廠廠長、黔西南州經濟貿易局局長、黔西南州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人員在煤礦經營轉讓、項目承包、土地性質變更、公司經營、股份轉讓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86萬余元,其中2544萬余元尚未實際取得。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向和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向和剛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銅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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