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8日訊 近日,浙江永康人大代表涉嫌嫖宿幼女罪案引發極大爭議。事實上,近年來,貴州習水、陜西略陽等地不斷出現幼女被官員性侵案件,大多被定性為“嫖宿幼女”。嫖宿幼女罪是否應該廢除引發討論。專家表示,有些人認為嫖宿無所謂,即使是幼女也是一個比較輕的行為。這使對幼女行使保護的法律震懾功能被弱化了。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這是1997年《刑法》修訂后才出現的罪名。自“嫖宿幼女”罪單獨設立以來,廢存之爭就一直不絕于耳。
打工潮下的“嫖宿幼女罪”
現行《刑法》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是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堅定支持者,他說,嫖宿幼女罪是為一些犯罪分子打開了一扇窗。
“法律已經喪失了應有的震懾力!”洪道德呼吁,“不判死刑,不判無期,何以遏制侵害幼女獸行?”一個個觸目驚心的數據支持著洪道德的論斷。根據全國婦聯來信來訪的數據顯示,全國各地投訴“兒童性侵犯”的個案,1997年下半年為135件,1998年為2948件,1999年為3619件,2000年為3081件,3年間猛增了20多倍。
同時,嫖宿幼女罪該不該被廢止,被法學界稱為“近二十年來最大的法律爭議”。那么,追溯立法初衷,為什么1997年刑法要將嫖宿幼女罪從強奸罪里單列出來呢?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教授、西安雁塔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舒洪水告訴記者,在上世紀90年代新刑法修訂之時,當時“下海潮”和“打工潮”在中國剛剛興起,南方沿海城市成為一個遍地黃金的發財地,短時間內集聚了大量的人力。據不完全統計,當時沿海地區的勞動力缺口在150萬以上。
同時,一些家庭迫于生存壓力而讓孩子出外打工,這部分孩子尤以初中畢業生為多,一部分女孩為了更容易地實現財富的夢想,就開始從事性行業,賣淫業在此時開始迅猛發展起來。
“這些年齡不夠的孩子,和一些在校女學生的援交行為,都給幼女貼上了‘賣淫’的標簽。”舒洪水說,在這種情況下給人感覺“交易”的因素多一些,而1997年新刑法的修訂又很倉促,初衷應該是為了保護這部分從事性工作的幼女,甚至是和幼女發生性交易行為的打工者,但沒有意識到嫖宿幼女罪這項罪名存在嚴重的漏洞。
淪為權貴富豪的保護傘
舒洪水坦言:“隨著社會的發展,幼女不再是外出打工妹的主流,但卻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獵奇的目標,而該項法律實際上是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些在老百姓看來的‘保護傘’,為他們侵犯幼女開了個口子。”
他舉例說,強奸罪在現有法律下,有輪奸情節或者對幼女身體造成較大傷害的,如陜西略陽縣去年的輪奸女孩致大出血事件,這類性質比較惡劣的,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而如果按照嫖宿幼女罪判刑,那么最高只有15年。
但舒洪水并不否認立法者的善意,這項罪名或只為“善意的漏洞”,他說:“當時這項立法只是沒有討論充分,不是像大家認為的為極少數的權貴階層服務的。立法者的初衷不容置疑,他們也都是有子女的人,一旦被侵犯那么將情何以堪?”
“賣淫”把幼女釘在恥辱柱上
幼女主動賣淫,到底是一種交易,還是屬于強奸行為?除卻網友在互聯網上的激烈爭執,刑法學界也莫衷一是。而在《刑法》上,關于幼女賣淫,卻有兩種完全不同的立法。
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刑法》第236條對強奸罪(奸淫幼女罪)的規定為: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對于后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但由于嫖宿幼女罪更加具體和有針對性,根據“罪行法定”原則,過往一旦發生嫖宿幼女事件,皆按照“嫖宿幼女罪”進行判罰,如發生在2009年的貴州習水案,當事十余名孩子被強迫賣淫,并與嫖宿者發生性行為,最后法院判罰仍按照嫖宿幼女罪定罪。
在洪道德看來,刑法上關于嫖宿幼女的規定的“荒誕”無以復加:既然已經有了奸淫幼女罪,那么嫖宿幼女罪和奸淫幼女罪完全是重復的法律規定,為什么要針對同一項罪名實行兩個立法呢?
其中最令民眾憤怒的還是:嫖宿幼女罪最多可處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罪可處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但近年來,貴州習水、陜西略陽的相似案件,結論都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奸淫幼女罪似乎形同虛設。
“即使幼女是自愿的,但是幼女并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何能按照嫖宿幼女罪定罪,設定為幼女是主動賣淫的呢?這是把孩子的一生都釘在了賣淫的恥辱柱上。”洪道德說。
而被強奸,對于幼女而言,不論是輿論還是法律,她們都是徹底的受害者。
□資料鏈接 多數國家和地區性侵幼女都是嚴重犯罪
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對于未滿十四歲之少男或少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意愿者,更依第222條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香港,“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至于嫖宿者誤認為嫖宿對象已滿16歲并在自愿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也不能因此逃脫法律制裁。
在美國,強奸罪屬于州法的管轄范圍,大多數州的立法都將受害人的實際年齡作為判斷是否構成法定強奸罪的客觀標準,而未考慮疑犯是否知道年齡、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觀標準,這可以有力地對未成年人加以保護,避免由于主觀想法不好證明給定罪造成困難。
由于未成年人并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因此對于一定年齡以下的幼女,即使是其自愿的性行為,也不被多數國家的法律所認可。在美國大多數法域,即使案件涉及的所有父母和孩子都反對提起訴訟,國家也仍然可以提起法定強奸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