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購的衣柜和鞋柜,商家開單的是一個品牌,曾女士發現安裝的卻是另外一個品牌。法院一審判定,商家此舉構成欺詐,除了退還2.35萬元貨款外,還得3倍賠償消費者7.05萬元。建材店不服,上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解,商家除退還貨款外,另外賠償2.35萬元。
案情
衣柜鞋柜品牌不符 消費者起訴商家
2017年11月份,住在泉州市區的曾女士因裝修需要,來到周某林的建材店。建材店位于中心市區某大型建材家具廣場內(以下簡稱建材廣場)。
然而,這是一次不愉快的經歷。
曾女士在起訴書中稱,建材店、建材廣場聲稱其出售的衣柜、鞋柜均為“奇田”品牌,并對其所使用的衣柜與鞋柜的材質作出承諾。她與建材店、建材廣場簽訂了訂貨合同,全額支付了貨款23500元。商家口頭承諾安裝日期為2017年12月29日,并且2日內可以安裝完畢。然而,商家一直拖延到2018年1月26日才上門安裝。
令曾女士想不到的是,因送來的衣柜和鞋柜與現場尺寸嚴重不符、配件未到等原因,導致這些家具無法安裝完畢。她還發現,建材店、建材廣場在交易中存在假冒奇田商標、假冒生產商以及摻假等欺詐行為。
因此,曾女士要求解除雙方的合同,退還2.35萬元貨款,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法院判決建材店、建材廣場賠償她3倍的貨款金額7.05萬元。
被告
品牌是習慣性開單 不存在欺騙欺詐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現場勘驗。現場勘驗結果表明,所安裝的鞋柜等確實存在一些問題。
建材店辯稱,其不存在欺騙欺詐行為,其是根據現場對比色卡選定材料,雙方全過程都有微信聊天溝通記錄,至于品牌是習慣性開單。安裝過程是經過客戶同意的,只是收口條沒收好,客戶不同意做收口。之前經過工商部門調解,其不存在欺騙欺詐。這些都是定制產品,無法解除合同。
建材廣場與建材店的答辯意見一致。
據悉,周某林是廣東省佛山市奇田木業有限公司泉州市的特約總經銷商。建材店向建材廣場租賃展廳經營奇田品牌整木家具。
當時,建材店給曾女士的《訂貨/銷貨單》載明,商品品牌為奇田,商品名稱為衣柜、鞋柜等。
一審
商家構成欺詐 判賠3倍貨款
經審理,豐澤法院認為,雖然曾女士定做衣柜、鞋柜的板材張貼有品名“聯曼”的標簽及經過她確認,且雙方協商過程中均未提及品牌,但建材店不論從其門口或展廳內部,其標識均為“奇田整木家居”而無其他標識,該標識足以對消費者產生誤導,而讓曾女士誤以為自己購買的是奇田品牌的產品。因此,如周某林銷售的是非奇田品牌的產品,負有向消費者明確如實告知的義務。綜合相關證據,建材店以俗稱的“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在足以讓消費者誤認其是銷售奇田品牌的情況下,未對曾女士定制的衣柜、鞋柜品牌盡如實告知義務,且在《訂貨/銷貨單》明確載明商品品牌為奇田,建材店隱瞞真實情況致使曾女士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該行為構成欺詐。曾女士還請求建材廣場承擔責任,但其作為展廳的出租方,與曾女士不存在合同關系,對其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解除曾女士與建材店訂立的《訂貨/銷貨單》;建材店退還2.35萬元貨款;建材店將衣柜與鞋柜搬離并恢復原狀;建材店賠償7.05萬元。
建材店不服提出上訴。日前,經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建材店退還2.35萬元貨款,并賠償曾女士2.35萬元。若建材店未按約定的時間將款項匯入曾女士指定的賬戶,曾女士有權就原審判決向原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陳奕輝 王東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