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來,社會保險、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等類型案件量呈上升趨勢。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
實踐中,轉包、分包、掛靠、混同用工等現象頻發,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常出現承包人、被掛靠人、實際用工方相互推諉的情況,導致勞動者權益難以保障。對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承包人、被掛靠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為勞動者權益筑牢“兜底”防線。
司法解釋明確:
承包人違法轉包、分包給無合法經營資格主體,或者被掛靠人允許掛靠的,承包人、被掛靠人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艷介紹,比如說一個建筑公司承包工程以后,把工程轉包給個人招用勞動者、提供勞動,勞動者在工作的時候受傷了,被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以后,他起訴要求承包人也就是建筑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責任,法院會依法予以支持,以此來避免承包人和實際的施工人之間互相推諉,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實踐中常見的“混同用工”問題,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保護規則:混同用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關聯單位依法共同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等責任。
張艷表示,比如說A公司和B公司,它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個人。A公司招用勞動者入職,勞動者是在B公司的工作地點工作,他的工作任務也是來自B公司的微信群,他的工資是由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來支付的。勞動者就要求確認和B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法院會考慮到工作地點,工作任務來自B公司的工作群這些因素來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訴訟請求。
法官特別提示,勞動者在提供勞動時,應注意留存勞動報酬支付憑證、工作證件、微信、郵件中的任務布置記錄等證據,以便在權益受損時舉證維權。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王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