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與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相銜接,全國人大常會決定對《監獄法》等七部法律的個別條款進行修訂。10月23日,修法決定的草案提交常委會審議。
新刑訴法于今年3月14日通過,將于2013年1月1日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表示,現行《監獄法》、《律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賠償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中與新刑訴法不一致、不協調的條款,有必要進行修改。
首先是,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修改《監獄法》,將看守所代為執行的刑罰范圍改為剩余刑期三個月以下(舊規定為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
《人民警察法》、《監獄法》相關條款曾規定,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監督。但新刑訴法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因此,《人民警察法》、《監獄法》相關條款亦做了修改。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訊問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的程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開審理的程序,新刑訴法中都做了修改完善,相關條款需要作相應修改。
涉及《律師法》的改動,與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閱卷的程序有關。2007年《律師法》修訂時做了相關細化規定,經進一步完善后被納入新刑訴法,此次為保持法律規定之間的協調,對《律師法》相關條文做了修改。
此外,李適時說,這次修法,主要是解決與修改后的刑訴法不一致、不銜接的問題,屬于法律清理性質。這七部法律中其他需要修改的問題,可在今后的立法計劃中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