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廈門有位老人在公交車里摔暈了,住進了醫院。但出院幾個月后,老人傷情復發,搶救無效死亡。家屬認為公交司機存在過錯,要求公交公司賠償。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日前,思明法院受理這一糾紛,并進行調解,海峽導報記者參與調解。
家屬:老人車內摔傷 司機有錯
前年10月,年過六旬的王阿伯搭乘某路公交車,上車后還未站穩,司機就發動車輛,導致老人摔在了上客門位置,并暈倒,住院治療近三個月。公交司機報案,由保險公司支付了王老伯住院期間的所有醫療費。經過專業司法機構鑒定,王老伯所受傷構成四級傷殘,并完全依賴護理。出院后,王老伯按照醫囑臥床休息,并進行了針灸等治療,還有專人護理。次年5月,王老伯傷情復發,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公交司機在我父親立足未穩的情況下,突然開動車輛,造成父親受傷并最終死亡,是存在明顯過錯的。”王老伯的女兒王女士認為,因司機為公交公司員工,依法應當由公交公司賠償所有經濟損失;同時,王女士認為父親之前身體硬朗,生活可自理,還能獨立出行,而受傷后身體迅速衰退,并在幾個月后突然離世,她對此在情感上無法接受,因此,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公交:事故并非老人死亡的前提
然而,公交公司認為,王老伯損害后果系外傷在原疾病基礎上共同作用所致,外傷在損害后果的參與度以50%為宜,即因本次事故與公交公司侵權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范圍不應超過王老伯所有合法經濟損失的50%。同時,公交公司認為,事故并不是王老伯死亡的前提條件,公交公司不應當再對其死亡的后果及因死亡產生的損失(殘疾賠償金的喪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對王女士要求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費等金額不予認可。
因此,王女士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上合計300000元。
調解:公交公司和家屬各讓步
法院對案件進行了細致了解,并與導報記者對當事雙方進行了調解。
從證據來看,公交司機開動車輛導致老伯摔傷是事實,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專業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王老伯“摔傷后即出現腰痛、下肢麻木并肌力下降等損害后果,分析認為系本次外傷在原疾病基礎上共同作用所致,其外傷與原疾病之間為臨界型關系,外傷參與度以50%為宜”的描述,王老伯此次受到的傷害導致了其損害后果的發生,雖然王老伯自身腰椎退行性變也存在一定影響,但這屬于個體差異,不是侵權責任法上規定的過錯。
經過調解,公交公司愿意賠償王女士各項經濟損失等費用21萬元,王女士同意這一方案。
法官提醒
老人乘坐公交車需多加注意,以免發生意外。在天氣惡劣的情況下,不宜出行;如果趕不上車,千萬不要追車,防止跌倒、碰傷發生意外;下車時,抓牢扶手,看清腳下的臺階,不要急于下車,一定要看清車旁是否有過往的車輛,保護好自身安全。作為公交司機,在遵守交通規則的同時,多一份耐心,多考慮一下老弱病殘孕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