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容放過的是陳世峰
陳世峰是嫌犯,無論劉鑫還是江歌都是受害者。從常理上看,劉鑫與江秋蓮目標一致,應該聯合起來追索真相,一起維權,但現實是兩人生了齟齬,輿論也被帶入了“溝”里,出現了失焦,這與議題被設置有關,也與基本事實闕如有關。
據報道,陳世峰殺害江歌一案將于當地時間12月11日至15日,在東京地方裁判所公開審判,而江母也將繼續留在東京直到審判結束。也許屆時將有更多的真相呈現出來。就目前而言,我們該叩問,陳世峰何以喪心病狂地殺害前女友的閨蜜?
能到日本留學,說明陳世峰不是“廢柴”。華僑大學回應顯示,陳世峰2009年入讀華僑大學華文學院,“2013年畢業,隨后前往泰國擔任漢語志愿者”“在校期間,陳世峰曾與同學發生過糾紛,經老師批評教育,雙方達成和解,陳世峰當面向對方道歉”。從中不難理解,陳世峰不是惡貫滿盈之人,否則不會當志愿者;也不是怙惡不悛之徒,否則不會與糾紛對象道歉。
那么,就有必要探討這個年輕人何以兇殘到殺人的程度?連日來有一則被忽視的新聞,11月12日,湖南省沅江三中班主任鮑方在辦公室被刺26刀身亡,行兇者是鮑方所帶實驗班的16歲學生羅軍。羅軍平時成績不錯,曾經多次在班上考第一名。
是什么原因讓這個16歲的少年將手中彈簧刀扎向自己的老師?將兩起事件對比看,我們無法不沉重,無論陳世峰還是羅軍,他們害人害己,自我毀滅的背后映襯出什么樣的社會現象?
最不容放過的是陳世峰,更不能忽視的是他們的沉淪誘因,如果不能深入剖析陳世峰們極端人格的生成過程,會有更多的無辜者“陪葬”。
江歌案不能僅有法律視角
江歌被害是不折不扣的刑事案件,必須放在法治軌道上探討。比如陳世峰該承擔什么樣的刑責?再比如劉鑫該不該承擔刑責,如果沒有刑責該不該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參照這一規定,劉鑫是不是該對江歌家人補償?
江歌案不止涉及法律,還涉及社會學,以及家庭教育等等。我的一名前同事與劉鑫、江歌是老鄉,她感嘆道:“即墨的老鄉,所以特別理解江歌媽媽,也明白為什么劉鑫一家人會這樣。都說齊魯大地,禮儀之邦,可惜,現階段民風不古,劉鑫這樣的家庭觀念,在農村真的挺多的……”這樣的言辭讓人不無沉重。
與劉鑫相比,江歌無疑有著俠義心腸。一個單親家庭成長的女生,善良,大氣,極富正義感;而劉鑫與之相比,讓人大為失望。與其說劉鑫自身有問題,毋寧說她的家庭有問題,這樣的家庭觀念在農村真的挺多嗎?為何會有這樣的家庭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