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福建高院發布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這些案件既包括變更撫養權、實現探望權、健康權等常見多發糾紛類型,還包括未出生胎兒權益保護、對經營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提起公益訴訟等新類型案件;刑事案件,分別從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警示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矯正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等角度,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從嚴從重打擊的司法理念。
今天發布的八個典型案例中,有個案件值得關注,對交通事故發生時還未出生的胎兒權利的保護,具體案情是:
伍某某駕駛無號牌兩輪電動車與林某駕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伍某某受傷。公安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伍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某財保公司是林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的保險公司。事故發生時,伍某某妻已懷孕。婚生子出生后,伍某某訴請林某、某財保公司賠償包括其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的各項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伍某某提供的醫院檢查報告單、出生證明、親子鑒定等證據,可確認該胎兒形成于案涉交通事故發生之前,應當確認伍某某在事故時即對其子存在法定撫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中規定了對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雖然該法條列舉了遺產繼承、接受贈與兩種情形,但法條“等”字亦可涵蓋其他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形。伍某某作為父親,依法應承擔撫養義務。案涉交通事故導致伍某某七級傷殘,對其勞動能力造成一定的影響,客觀影響了其子受撫養的生活水平和質量,由此給其子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故對伍某某關于其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福建高院相關人士表示,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被撫養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但根據受害人提供的醫院檢查報告單、出生證明、親子鑒定等證據,可確認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其妻已經受孕,胎兒已經形成。法院依據民法典第十六條關于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的規定,認定受害人因事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致收入減少,胎兒出生后撫養費必然受到影響,基于公平原則和胎兒利益的最大化,判決肇事者及保險公司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損失。我們認為,胎兒作為潛在的生命主體,是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起點,以“活體出生”為條件,對胎兒權益的保護,體現了法律對生命尊嚴的前置性關懷,也體現了未成年人司法保障理念的縱深發展。(記者 林先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