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7月16日電 近日,隨著“海匯國際”傳銷團伙中國境內總負責人劉某被抓獲歸案,“海匯國際”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偵辦工作再獲重大進展。
記者從湖南衡陽公安機關獲悉,2018年開始,“海匯國際”傳銷團伙搭建“海匯國際”(DRC)平臺,以托管炒外匯為幌子、以高額回報做誘餌,在我國境內通過線上宣傳、線下組織上課和“經紀人”直推等方式,采取“拉人頭”方法發展參加者,并按照發展下線人數、層級、團隊入金總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吸引眾多人員入局參與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涉及我國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港澳臺地區以及部分東南亞國家,嚴重危害我國金融穩定和經濟秩序。
這個傳銷團伙的暴露,源于2021年9月衡陽公安機關一次治安清查,發現了“海匯國際”成員唐某燕涉嫌傳銷違法犯罪的線索,順藤摸瓜抓獲了該團伙中的成員劉某偉及財務人員陳某含等嫌疑人。2022年2月26日,公安機關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海匯國際”團伙立案偵查,鎖定了主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證據。同年7月開始,公安部先后兩次部署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公安機關開展打擊,共立刑事案件200余起,一批團伙主犯和骨干成員受到法律懲處。
據統計,截至2021年9月27日,“海匯國際”平臺已發展會員共32層,中國境內注冊會員賬戶90余萬個,平臺涉案資金超百億元人民幣。
衡陽公安機關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之前有傳銷參與者對公安機關將‘海匯國際’團伙定性為傳銷犯罪組織提出質疑。我們明確告知:‘海匯國際’團伙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拉人頭發展下線會員,并按一定順序形成‘金字塔’式等級結構,以下線的人數、層級、團隊入金總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吸引眾多人員入局參與,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海匯國際”平臺設定了最低加入門檻費,通過獲取上線直推的邀請碼形成層級關系,下線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以下線的人數、層級、團隊入金總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且平臺實際未進行外匯交易,無法獲得收益支持返利。其運營模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特征,對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予以刑事打擊。
截至2025年7月12日,衡陽法院受理“海匯國際”傳銷系列案一審案件109件191人,已全部審理完畢并宣判,目前已生效案件107件180人。對于“海匯國際”傳銷系列案在逃人員,公安機關正加大追逃力度,力爭早日將其繩之以法。
辦案機關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對包含門檻費、拉人頭、高額返利等特征的活動務必提高警惕,謹防被欺詐、誘導,落入傳銷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