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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內備受保護
“三期”指女職工的懷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我國有多項法律法規保障女職工在“三期”內權益不受侵害。
①崗位、工資有保障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②夜班、加班盡量少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7個月內的,可以安排,但建議用人單位盡量不要安排。另外,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③勞務派遣用工不得退回
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處于“三期”內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因經濟性裁員、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將三期女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④勞動強度可減輕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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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關懷不能少
除了孕期、產期、哺乳期之外,《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把更年期保健納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單位要宣傳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使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得到社會廣泛的關懷。
為了保證更年期女職工身心健康,《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還要求用人單位對她們每1至2年進行一次婦科疾病的查治。同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的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癥的,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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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重體力勞動可拒絕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有權拒絕從事礦山井下作業等繁重體力勞動:
?。ㄒ唬┑V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ㄈ┟啃r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也有權拒絕從事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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