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保全——對濫用管轄權異議說“不”
“被告明知管轄權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仍多次提出,本院合理懷疑其存在惡意拖延訴訟以逃避執行的行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院決定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被告220萬元的相應財產。”近日,晉江法院對一起涉金融案件的被告某印花織造公司涉嫌惡意提管轄權異議行為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裁定。
據悉,被告在該院已有多起涉訴案件,在此案之前已多次以其為外資企業,案件應由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均被晉江法院駁回并經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明知理由不成立仍多次提出,晉江法院依職權作出上述裁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提出,法院應當審查,但是據晉江法院反映的情況表明,很多當事人會利用這項權利惡意拖延訴訟。今年以來,晉江法院發現明顯存在此狀況的已有200余件。濫用管轄權異議不僅會增加當事人的訴累,而且嚴重浪費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效率,影響司法權威,晉江法院此舉可謂對惡意拖延訴訟的“霸氣”回應。
“法律賦予法官依職權財產保全的權利,這次我們的‘十條舉措’就明確提出強化司法制裁,突出法律震懾,針對涉金融案件當事人惡意提管轄異議,申請鑒定、反訴等惡意拖延訴訟的行為,將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司法制裁。”金融審判庭負責人表示。
專項執行活動——大力化解金融積案
7月28日,晉江法院執行三大隊到陳埭鎮,依法查封被執行人某知名鞋業公司一棟7層樓1.6萬平方米的大樓,督促其履行對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的1998萬元欠款及利息。
7月29日,晉江法院執行局配合泉州中院,前往金井鎮對被執行人某織造公司采取停電措施,督促其及時騰空廠房,履行對申請人晉江農村商業銀行的1280萬元的欠款及利息。
晉江法院針對涉金融案件開展專項執行活動,成效及影響顯著,從7月28日開始,已分別前往陳埭、安海、青陽、金井等地,針對涉晉江農村商業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等17件案件進行專項執行,共查處房產8處。
該院執行局負責人表示,近期將在金融案件常態化執行同時,不定期開展金融案件專項執行行動,切實打擊規避金融債權執行的行為。
晉江法院正在逐條落實“防抗金融風險,推進金融生態建設‘十條舉措’”,充分發揮其司法職能,進一步規范當地金融秩序,維護當地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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