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趙女士在入職某單位后和一名男同事開始交往,但因為單位規定“內部人員不得互相談戀愛、結婚,除非一方離職”,兩人遲遲未能結婚。趙女士也在和男友商量著“誰來跳槽”的計劃。
法條溯源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專家釋法: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有法定條件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其中沒有關于因結婚可以辭退勞動者的規定。
“女員工工作三年內不準生孩子”
奇葩指數:★★★★★
案例:
“你們女生三年內不要生孩子,一堆孕婦煩死了。”高女士在上海一家廣告公司工作。入職后第一次開會,老板就對他們直截了當地這么說。
據高女士介紹,雖然單位并不會因為女性員工懷孕就將其開除,但是要想繼續在這個崗位上做下去,即使懷孕,分內的事也一點不能減少。甚至有女員工剛生完孩子,在醫院里還要處理分內的工作。
法條溯源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就業促進法》第27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約定,亦屬無效,女職工結婚生子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專家釋法:生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加以限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企業規定女員工工作三年內不準生孩子,顯然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侵害了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違法的,無效的。
此外,女員工也應當依法享有產假,這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各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都有相應的規定,企業應當保證女員工享有產假的權利。
“對不起,你被公司末位淘汰了。”
奇葩指數:★★★★★
案例:
陳先生入職了一家銷售公司,進入公司后才知道公司實行 “末位淘汰”制度,也就是每年度銷售額排在末位的人就會被公司開除。他是一個新人,業績比不過老員工,但自認為已經很努力了,現在非常擔心會因為年底業績墊底而被開除。
法條溯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專家釋法: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的指導案例18號 “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訴王鵬勞動合同糾紛案”中認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等級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勝任工作”,不符合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不能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簡單規定業績不合格,會被公司末位淘汰(解聘),并不符合法律的實體和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