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公司賠償15萬余元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公司在仲裁庭審中確認梁某于1991年12月入職,鑒于被告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才登記成立,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為1996年3月29日。
鑒此,法院認定梁某的入職時間為1996年3月29日。本案中,梁某在上班時間于工作場所睡覺,依照員工手冊該行為應給予書面警告處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員發現后逃跑100米才停下來,但該行為并不符合員工手冊中可以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的條件,其嚴重程度亦不足以達到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的程度,故法院認定被告公司屬于違法解除與梁某的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告公司應支付梁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個月×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為一點雞毛蒜皮的理由開除一個老員工,真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幸好有法律為咱們勞動人民撐腰,網友們紛紛為法院判決點贊!
網友評論
Huang:支持判決,這公司不良用意太明顯
梁成:必須拿起法律維護勞動者權益
詠:勞動者不是奴隸,黑心公司霸王條款真得治治!
yuan:公司最不喜歡老員工,工齡大工資多,不好管。而對于員工來說最好的年華全部在公司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啊。
娜娜:干了20多年的老員工,身體不適,就休息個五分鐘十分鐘,不能體諒下嗎?真是涼薄!估計平時早就看不順眼。人到中年失去崗位,再就業不容易,補償是必須的
用人單位這些奇葩規定
統統是違法的!
“請假三天,當月績效獎金一次性扣完。”
奇葩指數:★★★
案例:
彭先生所在的單位有一項規定一直令他很無語——“請假超過3天,當月績效獎金一次性扣完。”
“有時實在生病需要休息。但請個3天假,一個月一大半收入都沒有了。”彭先生感覺這樣實在太虧。
法條溯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專家釋法:該規定不妥當。用人單位應該根據職工請假的類型決定工資和獎金的支付。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假期工資通常也包含績效獎金。
“上班必須提前半個小時,否則視為遲到,雙休日無條件加班。”
奇葩指數:★★★★
案例:
王女士在一家金融機構工作,領導經常會要求他們提前到崗,否則算作遲到。
“周一到周五的工作任務已經非常飽和了,但領導總喜歡把一些培訓和開會的工作放在周末,也不會再另行安排調休。”這讓王女士感覺“自己的時間全都貢獻給了單位。”
法條溯源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者如在休息日提供了勞動,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報酬。
專家釋法:遲到作為一種事實,必須有證據支持。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是指職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從事工作。企業要求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日之外的雙休日來開會,應當視為加班。
培訓對企業來講是提高自身競爭力的一種方式,在雙休日培訓,也屬于工作性質的培訓,培訓本身就是工作的一部分,也應當認為是加班。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或者調休。
“單位內部人員不得互相談戀愛、結婚,否則會辭退一方”
奇葩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