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數民族考生的建檔
(一)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和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的審核表由省民族宗教委登記蓋章后退回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轉交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辦。
(二)為保證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使各項照顧政策落實到位,各市、縣(自治縣、市、區)招生辦和中學在整理考生檔案時,應將《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等裝進考生檔案。
請各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轉發至縣(自治縣、市、區)及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將該通知及時傳達給所有考生。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制定出臺的《廣東省民族宗教委、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粵民宗發〔2016〕61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