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數民族考生的資格確認
確認少數民族考生資格,是少數族高考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各地要嚴格按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辦制發的《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附件2)、《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附件3)、《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附件4)組織填寫,杜絕弄虛作假,以維護少數民族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確保少數民族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一)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省內少數民族考生,報名時應提供居民戶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認真填寫《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由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匯總報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再由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審核匯總(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戶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報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從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遷入我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報名時應提供居民戶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送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匯總(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戶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逐級上報。
(三)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從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報名時應提供居民戶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送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匯總(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戶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復印件)逐級上報。
(四)每年12月20日前,省民族宗教委將下一年度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匯總送省招生辦核準考生報名信息。省招生辦于12月30日前將考生報名信息復核數據反饋省民族宗教委再次核準確認。省民族宗教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將核準確認的符合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送省招生辦。省招生辦于每年3月上旬將當年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向社會公示。各地報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每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辦理。
(五)凡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少數民族考生資格的,何時查實何時處理,并取消當年參加高考報名或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學籍。對所涉及的國家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員,通報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三、少數民族考生的照顧錄取政策
(一)報考第二批民族院校普通類民族班和廣東技術師范學院普通類民族班的少數民族考生,單獨劃線。
(二)報考其它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其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三)普通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少數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民〔2005〕7號)的規定,在本校本(專)科同批次錄取。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于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專科錄取分數線下80分,6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本科)不得低于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科錄取分數線下40分。
(四)符合以上條件的考生,投檔時,根據省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投檔規定進行投檔,投出檔案由高校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