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稱,當晚,湖口縣第二中學領導立即向縣紀委、監察局領導進行了匯報,湖口縣紀委、監察局于2015年6月3日對黃志輝挪用公款進行調查。
2015年6月5日,九江市人民檢察院大案要案偵查指揮中心將黃志輝挪用公款案,交彭澤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之后,湖口縣紀委、監察局將黃志輝挪用公款一案,移送至彭澤縣人民檢察院辦理。同年6月6日,關押在彭澤縣看守所的黃志輝,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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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至5月,黃志輝利用其負責學校各項代收費及補課費的收繳等工作之便,將保管在自己名下的相關費用共計122.1264萬元,用于投資經營股票、白銀及原油等。”記者在判決書中看到,黃志輝挪用公款的時間很短,僅3個月左右時間。
而據黃志輝本人稱,2015年春季,湖口縣第二中學開學以后,他共收取了代收費105.2840萬元。5月份,又收取了高三補課費47.6910萬元,這些錢中,學校正當支出的有29.5814萬元,剩余的123.3936萬元在其處保管。“之后,七年級組負責人借了4700元,周某借了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