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或已滿14周歲故意傷害但沒有致人重傷的,不能構成犯罪,這類行為均作為一般民事糾紛,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相對較低,如法國是13歲,荷蘭、印度、加拿大、希臘、匈牙利、丹麥是12歲,中國香港和美國紐約州是7歲。
作為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問題,許多國家采取了立法的形式,加大對校園暴力的懲戒力度。“法律的約束是防治校園欺凌不可或缺的一環。”華東師范大學教育學部教授范國睿建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民法、刑法相關條款,增加‘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等內容,適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使中小學生明確并承擔欺凌與暴力的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借鑒相關國家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對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監禁執行,強制其參加一定時間的社區服務。此外,對未成年犯罪者的監護者也進行必要的懲戒,以強化其教育、監護之責。”
但是,在我們對施暴者強烈譴責、嚴肅處理之余,也要正視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有些施暴者也是另一種意義上的受害者。這些孩子或是迷失在暴力的情境之中、或是得不到正確的情緒疏導、或是本身也是暴力的受害者。而要從根本上杜絕校園欺凌和暴力,教育應當承擔起更為重要的責任。
“對于有過暴力行為的孩子,不要另眼相看,而應該用愛的教育,讓孩子成為積極向上、充滿友愛精神的人。”北京石油學院附屬中學校長孫玉柱說:“此外,通過教育引導、事前疏導的方式,將暴力從源頭上掐滅格外重要。作為學校,應該加強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讓學生懂規則、明事理、主動拒絕不良行為。作為家長,則應以身作則,以建設性的方式與孩子溝通交流,而不是張口就罵,抬手就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