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
老人靠路邊站 已盡謹慎義務
貝貝的父親上訴稱,一審認定其承擔全部責任不當。交通事故的發生地是花都湖,花都湖是集觀光、游覽、健身、娛樂于一體的游憩綠道,有瀝青鋪設的單車道供旅客騎行使用,有人行道供行人觀光。周某是一個從事多年教育工作的老師,在這樣一個人流與單車都較多的環境中,應有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尤其在單車道中行走或站立時,更應注意安全,故在此交通事故中周某亦存在過錯,應承擔60%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不合理,且無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本起交通事故責任問題,交警部門已于事故當天作出責任認定,認定由貝貝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周某不承擔責任。貝貝及其父親均已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確認,并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復議,原判據此認定責任份額并無不當。
貝貝的父親上訴認為,周某在單車道中行走或站立,未盡安全注意義務。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發生時周某是站在路邊,其作為行人靠路邊站立已盡謹慎義務,故法院對貝貝父親的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貝貝父親就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提出的上訴意見。法院認為,周某作為已經退休的老人,因本案兩處骨折,造成十級傷殘,治療、恢復期間必然發生交通費及遭受精神痛苦,原判對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認定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此外,本案涉案車輛為自行車,自行車并非機動車,故原判將本案案由認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不當,法院予以糾正。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