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筆試加分
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確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下同)筆試成績加5分;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含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的子女,報考人民警察崗位,筆試成績加3分。
(五)筆試分數公布
經國家有關部門對報考人員答題情況進行雷同卷鑒定后,確認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0號)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或長期記錄。
報考人員可于2017年6月1日至7日登錄報名系統查詢個人分數。參加考試但分數為零分的人員、未缺考但被標記為缺考的人員、對違紀情形有異議的人員可以申請查疑。
2017年6月15日專題信息網公布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首批資格復審人員名單等信息。
四、體能測評
報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崗位、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崗位的考生,須進行體能測評,其他崗位無需進行。
進入體能測評環節人員須具備的條件:1.筆試總成績不低于所報崗位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2.筆試總成績的崗位排名在崗位招錄人數6倍比例范圍內。
體能測評工作由州(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組織實施。體能測評按照《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