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離)休干部所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不得超過1個,兼職期間,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
昨天,2015年全市社會組織管理與建設工作會議召開,開展退(離)休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清理規范工作。
去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多次發文,要求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依據中央、省、市有關規定,廈門退(離)休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榮譽職務及常務理事、理事等非領導職務),應符合以下規定:
1.退(離)休干部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應與其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且所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不得超過1個,在同一個社會團體兼職不得超過2屆;
2.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3.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4.經批準兼職期間,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不得要求提供專用辦公用房、車輛等。
會議要求,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原則,比照經各單位核實確認的本單位退(離)休干部社會團體兼職情況,逐項核對,清理整頓。
今后,各單位退(離)休干部兼任社會團體職務,須事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或備案。
退(離)休干部經批準在社會團體兼職期間,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等。
對違規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相應社會團體職務。違規領取薪酬、獎金、津補貼,或配備專用辦公用房、專用車輛的,應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