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聽取了關于 《山西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
山西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主任盛佃清介紹說,山西省現行的旅游條例不僅與國家的上位法存在多方面的不一致,與山西省旅游業發展實際也不相適應,亟需進行相關的修改完善,從法規層面上對旅游產業的發展提供可靠保障。《修訂草案》明確了旅游業在山西省的產業定位,規定省政府應當將旅游業作為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支柱產業。相比原《條例》,增加了旅游規劃、旅游產業促進、特色旅游等章節內容。
為規范網絡旅游經營等新興業態,修訂草案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營業執照和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并與旅游者訂立電子旅游合同。通過網絡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覽、餐飲、購物、醫療救護、養生保健等旅游信息服務和代理服務的,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