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三十年了,沒想到還能追回欠款,太感謝你們了!”日前,申請執行人侯某將一面書有“秉公執法,高效為民”的錦旗送到石獅市人民法院院長林明容手中,表達對該院執行工作的謝意。
原來,被執行人邱某在上世紀90年代經營漁船生意,曾多次向侯某購買貨物,因拒不支付相關貨款,被侯某訴至石獅法院。法院依法判令邱某償還侯某相應貨款。
“1993年5月份立案執行后,對方還了我1000塊錢,之后便再也聯系不到了。”面對如“人間蒸發”的邱某,侯某曾苦惱無比。
“近年來在電視、報紙上常常有看到法院不斷加大執行力度維護申請人的勝訴權益,親戚朋友們三番五次建議我到法院再問問,看能不能追回欠款。”抱著試一試的心態,侯某將案件執行情況、相關文書等材料寄給了林明容,希望該案件能恢復執行,“說實話,當時對追回欠款并不抱啥希望,畢竟快30年了。”
收到侯某的材料后,林明容將信件轉交執行局處理,要求依法加大對長期未履行完畢案件的執行力度。執行人員在與侯某核實確認案件執行情況及被執行人身份信息后,依法對該案恢復執行。經過前期查控,發現邱某經常出入某古玩店。
今年1月16日,執行人員確定邱某在古玩店后,立即出警趕往現場,將其拘傳到法院。規勸其自動履行生效文書無果后,執行人員決定對其實施司法拘留。邱某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急忙聯系親屬籌錢還款。1月18日,邱某的親屬到法院繳納了全部案款,法院提前為邱某解除司法拘留,至此,該案順利執結。
法院介紹,邱某當初欠下約1萬元執行款未給,因為要承擔近30年來的違約金及利息等,這次共付出約10萬元。
據悉,2016年以來,隨著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莊嚴承諾,石獅法院共通過各種執行手段恢復執行3年以上舊案4123件,金額10億多元。(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蘇鴻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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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恢復執行 需要注意這些
申請執行的前提是法律文書已生效。作為民事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書。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對于超過二年后申請執行的,可以立案,法院不主動對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適用時效規定進行裁判,即當事人可以提出時效抗辯,否則法院不主動審查。
執行程序并不自動開始,一般需由當事人申請,也有由審判員移送的情形(例如執行訴訟費的案件由審判員移送執行)。
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俗稱執行中止。符合法定條件而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達成和解協議等的執行案件,因中止情形消除、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或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等,可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繼續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法院提醒,需要申請恢復執行的,申請執行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到法院執行中心相應窗口填寫恢復執行申請筆錄,并盡可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是下落信息,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財產查控、失信曝光、限制出境、拘留等執行措施,如有財產可供執行,則進行財產拍變賣處置,符合條件的,還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 (墩良 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