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刑法上正當防衛的成立,將“防衛的緊迫性”作為核心要件,其要義在于兩個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從法院的認定看,恐怕還是認為防衛達不到“不得不為”的程度。問題在于,“沒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親就沒有現實危險嗎?當“極端手段污辱”都已經出現,誰能預料,不法分子接下來還會采取什么更惡劣、更危險的侵權行徑?
然,“派出所已經出警”,但警察僅提醒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了房間。應當說,這種有限的執法方式,并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被告人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的確符合“不得不為”的要求,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當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出現“死亡1人”等情形,有關執法人員已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