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辦理指南
辦理依據: 《福建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條例》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
辦理條件:
根據《福建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凡年滿十六周歲,從事務工、經商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七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申報點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暫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當在住滿三十日后三日內申領暫住證,也可與暫住戶口登記同時申辦。寄養、寄讀的人員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七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申報點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不申領暫住證。正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人員,獲準回家暫住的,應當憑執行機關的證明,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
申報材料:
1.暫住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業主經營場所的流動人口,由留住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業主攜帶單位證明或營業執照及流動人口身份證件申報辦理;
2.其它流動人口持本人身份證件辦理; 3.育齡公民申領暫住證的,必須交驗計生部門審驗的婚育節育證明。
辦理流程:
(一)暫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業主經營場所的流動人口,由留住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業主,攜帶單位證明或者營業證照及流動人口身份證件申報辦理;
(二)其他流動人口由本人持身份證件申報辦理。育齡公民申領暫住證的,必須交驗經計劃生育部門審檢的婚育節育證明。
收費標準: 免費
辦理時限:
1.在登記暫住戶口信息的同時申領《暫住證》,當場辦結。
2.集體辦理《暫住證》的3個工作日辦結。
3.在本市各縣(市、區)申辦的《暫住證》,有效期內可以在全市行政轄區通用,變更暫住地時應及時到入住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所)登記。
承辦單位和部門: 公安局
辦理地址: 各公安派出所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站)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