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國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并不是所謂的‘降薪令’,而是薪酬制度的‘改革’,其價值取向就是‘合理’。”國資委研究中心的一位不愿具名的專家稱。
人社部曾提出,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收入高于底層職工數不得超過12倍。但有數據表明,一些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收入高于底層職工數十倍甚至百倍,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這與改革不徹底有關。
其實,包括人社部在內的限薪政策制定部門曾經對地方國有企業和央企子公司負責人進行過調查,其結果是“極個別高管存在千萬薪酬的情況”。
問題的根源在于,企業負責人實行的是“薪酬”制度,而職工依然是“工資”制度;企業負責人的薪酬靠近市場取向,而職工工資則依然受“兩低原則”或“同步原則”的控制。
李錦認為,應該對國企高管實施最高薪酬的限制,應該按照與普通員工的薪酬差距的倍數進行限制。
事實上,早在1993年便開始在部分國營企業進行經營者年薪制改革,對經營者年薪結構進行了初步劃分,規定了年薪總額的上限。后來,國企高管薪酬改革征求意見也提出限高的設想,但一直未正式出臺。
“不能一刀切地用具體數字限制高管薪酬,而是要參照國內外同行業、同類別的企業。”肖毅敏說。
盡管2013年2月國務院批轉《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修正了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的“兩低原則”為“同步原則”,即“工資總額增長速度與經濟效益增長速度同步,平均工資增長速度與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同步”,但是,這個原則至今沒有得到落實。
上述國資委研究中心專家調查發現,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又都是出自企業“工資總額”,這樣,職工的工資額度就會被擠占。他建議,企業負責人的“薪”可以納入職工工資總額,而“酬”的部分理應出自資本回報的利潤。由此,出資人自然會約束其對企業負責人收入的核定。
“而解決這個問題就不是限高和降高的問題,而是必‘提低’,只有統一‘薪酬’和‘工資’取向,才能實現收入差距合理化。”上述國資委研究中心專家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