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病離世
本已令人惋惜
更令人心痛的是
妻子發現丈夫
在婚姻存續期間還一直向前妻轉賬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現任妻子要求丈夫前妻返還婚姻存續期間內丈夫私下轉賬的錢款。
案情簡介
張女士與丈夫吳某于2011年登記結婚。在丈夫因病去世后,張女士意外發現,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吳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賬戶向其前妻王某多次轉賬,其中還包括生日紅包、七夕紅包等。張女士對此并不知情。一怒之下,張女士將前妻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財產11萬余元。
張女士認為,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事前未取得其同意,事后其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系無權處分,侵犯了她的財產權。該行為違反了夫妻的忠實義務,侵害了其對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要求法院確認此行為無效,并要求返還。
前妻王某辯稱,多年來她與吳某一直在互相幫忙做生意。自己從事煙草制品的零售,吳某經常幫朋友買點香煙。她與吳某的經濟往來存在合理、正當原因,主要為代為售煙、兒子撫養費、生日紅包、七夕紅包、辛苦費,同時吳某還向她多次借款。
本案焦點:丈夫吳某向前妻王某的轉賬行為是否無效?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在與張女士的婚姻存續期間,吳某在與王某離婚后,仍向其贈與具有“愛”含義的特定金額“520”“527.77”“5,227.27”等,并在特定節日時向王某進行轉賬,備注節日快樂、生日快樂、織女七夕快樂牛郎愛你等,有悖公序良俗,且侵犯了張女士的財產權益,該贈與行為無效。
因此,法院認定吳某向王某贈與的具有特定含義的金額共計1萬余元,上述贈與行為無效,王某因該贈與行為取得的錢款應予返還。
此外除上述轉賬,吳某轉賬的備注中有撫養費、購煙款、借款利息等,王某也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特殊含義以外的轉賬存在其他法律關系,并對每一筆借款的解釋說明尚屬合理,此時舉證責任應轉移至張女士一方,但張女士未能對此部分轉賬的贈與性質及無效的情形進行進一步舉證以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綜上,結合證據規則,排除具有合理理由的轉賬,法院最終判決,吳某向王某具有特定含義的贈與行為無效,王某返還張女士1萬余元。
判決后,雙方均息訴服判,該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周歡林
亭林人民法庭
四級高級法官
社會生活中,夫妻之間的糾紛,因涉及感情、財產、撫養、父母輩的參與等因素,變得較為復雜。司法實踐也經常遇到夫或妻一方背離另一方意思的表示,也未經另一方事后追認私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擅自的處分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更需要強調的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在與他人基于不正當關系的贈與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而應被認定為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