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四川安岳某機關單位股長唐某和朋友聚會喝醉了,竟駕車在縣城內不同地點連續5次撞車或撞擊環島設施、綠化帶。但每次事故發生后,他都未停車,而是繼續逃離。
今年4月29日,安岳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唐某無視交通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造成1人死亡,2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10月20日,記者從安岳縣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獲悉,因一審時法院認定唐某具有自首情節,檢察機關對此提出抗訴。9月9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唐某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公安機關在唐某某如實供述前已經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實,唐某某不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改判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審改判
唐某被依法改判十年
案發后,唐某通過親屬積極賠償受害人及死者家屬損失,并取得刑事諒解。但唐某醉酒駕車釀成的5起交通事故中,他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普通的酒駕性質演變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安岳縣人民檢察院在對此案審查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唐某提起公訴,建議判處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而安岳縣人民法院認定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卻以證據未能充分證實唐某主動交代主要犯罪事實之前,公安機關就已經掌握了駕車肇事者就是唐某為由,認定了唐某具有自首情節,應當對其減輕處理,再加之取得刑事諒解的量刑情節,故一審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5月8日,安岳縣人民檢察院向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9月9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唐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公安機關在唐某如實供述前已經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實,唐某不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改判唐某有期徒刑十年。
檢方答疑
自首情節為何被取消
為什么一審法院認定唐某具有自首情節,而檢察院認定不具有呢?安岳縣人民檢察院給出答案。
安岳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當晚事故發生后,民警偵查發現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聯系其見面時滿身酒氣,唐某謊稱駕車人系康某,并帶民警尋找康某。隨后,民警在恒和大酒店地下停車場找到肇事車輛并調取監控,基本確定嫌疑人就是唐某,但民警將監控視頻向唐某出示后,其仍矢口否認。
內兄李某在得知其車出了事聯系唐某,唐某說車是康某開的,李某在與康某取得聯系得知其在成都。其后,李某當著唐某的面告知民警康某不在安岳,不可能駕車釀成事故,此時唐某仍未如實供述其罪行。
檢察機關認為當時已經足以斷定肇事人就是唐某,其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公安機關在唐某如實供述前就已經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故唐某不具有自首情節。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陳遠揚田雪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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