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200萬美元用于在境外買房,并謊稱賣畫,將價值僅1.5萬元的畫以150萬元“賣給”請托人,7月20日上午記者獲悉,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原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公司董事長吳文軍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
受賄1300多萬 被判刑13年
現年47歲的吳文軍,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為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羈押,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吳文軍利用擔任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中農基金公司對原遼寧碧水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投資的過程中,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并于2014年2月收受該公司董事長于某給予的20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221.67萬元,用于其在境外購買房產)。后在審計署對中農基金公司進行審計時,吳文軍為掩飾犯罪,于將該筆資金退還。
此外,在中農基金公司對內蒙古科爾沁牛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后,吳文軍以出售畫作為名,向科爾沁牛業公司董事長李某收取150萬元,用于個人投資理財。經鑒定,該畫作價值1.5萬元。
法院認為,吳文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吳文軍所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其雖有主動交代部分犯罪事實的情節,但在庭審中始終予以否認,且部分受賄數額具有索賄性質,綜合以上情況,一中院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150萬元;此外,在案凍結的款、物予以沒收或變價后沒收,不足部分責令吳文軍繼續退賠并予以沒收。
二審
積極退賠 獲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后,吳文軍不服,提起上訴。在審期間,家屬代其退賠了200萬元。
吳文軍表示,對于第一起受賄事實無異議,而第二起受賄事實,其不清楚是否構成犯罪,并認為一審量刑過重。
吳文軍的辯護人表示,吳文軍在擔任中農基金公司董事長期間,并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于某的資金往來純屬朋友間的私人借貸行為;與李某的資金往來純屬個人之間的物品買賣行為,主觀上沒有受賄或索賄的故意,亦沒有為對方謀取利益,不應認定為受賄;吳文軍有自首、坦白情節,能認罪悔罪,建議法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市高院審理后查明,在于某向吳文軍提供200萬美元時,中農基金公司已向于某所在企業投資1.5億元,后續還存在是否繼續投資3.5億元的合作意向,該項目是吳文軍向中農基金推薦,且在3.5億元是否繼續投資的事項上,吳文軍亦利用其董事長的身份向基金管理團隊施加影響,故吳文軍對于某的企業獲得基金投資提供了幫助。此外,對于售賣畫作的辯解,法院也未采納。
市高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吳文軍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在二審期間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依法從輕處罰,因此對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
2018年7月13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吳文軍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在案扣押的200萬元與畫作“志在高處”予以沒收。
揭秘
被查怕露陷 倒簽借款協議
吳文軍收取于某給予的美元200萬元后,將錢用于在境外買房了,這期間其一直都沒有還錢,2015年3月審計署發現于某的企業涉及財務造假,吳文軍才與于某補簽了借款協議并倒簽日期。2015年六七月份,證監會開始調查審計署移送的于某企業涉嫌財務造假問題,2015年9月,吳文軍從他人處借款還給了于某。吳文軍被抓后,其家屬才用自己的錢款歸還借款。
吳文軍也曾供述,當時補簽協議和還款均是為了應對調查。
1.5萬元畫作 被賣150萬元
2015年底,中農基金公司對科爾沁牛業公司的2.5億元債轉股即將到期,李某請托吳文軍幫助科爾沁牛業公司將債權延期一年,后吳文軍多次向基金管理團隊的肖某等人打招呼,該投資也最終得以延期。
李某在證言中稱,他對書畫作品并不了解,亦沒有收藏意圖,其因企業在獲得投資事項上有求于吳文軍,故在吳文軍提出向其出售畫作時,迫于投資關系,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籌資后購買。涉案畫作經過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價僅為1.5萬元,作者王某某本人也對此鑒定價格予以認可。
吳文軍在偵查階段曾供述,該畫作確實不值那么多錢。(記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