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藥監總局8月22日會同財政部發布了新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新《辦法》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同時,明確了4類有重大社會影響且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舉報,獎勵金額不少于30萬元。
為完善舉報獎勵制度,進一步調動群眾舉報積極性,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國家食藥監總局會同財政部印發新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了解到,新修訂的《辦法》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在獎勵標準上追加獎勵金額。
《辦法》將各等次舉報獎勵的最低額提升到原來的兩倍。根據新修訂的《辦法》舉報內容屬實的,舉報人可以獲得最低200元的獎勵。同時,《辦法》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而對于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故意摻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等4類有重大社會影響且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舉報,獎勵金額不少于30萬元。
對于舉報人的保護,新版《辦法》也細化了原先規定。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對于匿名舉報人,可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舉報查證屬實的,可憑借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申領舉報獎勵。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核請求。通過該內部糾錯機制,及時糾偏,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辦法》還細化了獎勵條件,完善了獎勵程序,并授權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對獎勵決定、審批、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記者 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