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續報】經審查,嫌疑人趙某(男,30歲,黑龍江人)供述其在醫院因曾代人掛號牟利,被孫醫生批評過,所以懷恨在心,伺機報復。目前,趙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相關工作正在進一步進行中。下一步,警方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醫院及周邊秩序的整治力度。
江蘇省人醫發生暴力傷醫案 犯罪嫌疑人將被這樣處置
今天上午8點30分左右,江蘇省人民醫院肝膽科孫倍成主任被砍傷。交匯點記者11點50分向江蘇省人民醫院一位醫生求證得知,孫倍成醫生確實在上午被砍傷,后經醫院全力搶救現已脫離生命危險。
鼓樓公安分局于今天中午發布警情通報:2017年2月16日8時47分,警方接報警稱江蘇省人民醫院一醫生被人捅傷。分局華僑路派出所、鼓樓警務工作服務站、刑警大隊民警立刻趕至現場,迅速將嫌疑人趙某控制。目前,被捅傷醫生孫某無生命危險。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暴力傷醫案件頻發,且往往觸目驚心。那么,對于這類傷害案件,公安機關一般都走怎樣的處置程序?
交匯點記者了解到,公安機關在接受報案或通過其它渠道發現傷害案件后,首先要做的是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并對傷員進行搶救。在對嫌疑人進行控制后,還需保護現場,做進一步調查取證。經調查,若無犯罪事實將不予立案,若確有必要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則需做好下一步傷情鑒定。
傷情鑒定后,因傷害行為導致輕微傷及以下傷情的將有兩種處置情況,一種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可進行一次調解,必要時再增加一次,調解不成或達成協議后不履行反悔的將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處罰。還有一種則是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的,此種情形,公安機關將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直接進行處罰;鑒定構成重傷的,公安機關將不予調解,直接立案偵查并進入訴訟程序;鑒定構成輕傷的,該情形可有4種處置辦法,第一種是對不屬于調節范圍、不愿意自訴及法院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直接立案進入公訴程序;第二種是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建議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種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作調解處理,調解原則上為一次,必要時可增加一次,若調解不成或調解后不履行的也可直接走公訴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將不予處罰;第四種則是和解,該處置手段適用于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的案件。
而關于今天上午發生在江蘇省人民醫院的暴力傷醫案件的具體情形,南京鼓樓警方下午還將發布詳細警情通報。
另外,暴力傷醫案件一旦進入公訴程序,行兇人將受到怎樣的處罰?記者了解到,雖然目前并無專門針對暴力傷醫的罪名,但在2016年12月25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列舉了多位全國人大代表議案提出的建議,這些議案指出,最近暴力傷醫事件頻發,希望通過立法進一步提升法治理念,整合全社會醫療衛生資源,把成熟有效的醫患糾紛管理政策和措施上升為法規條款。而有關部門也正修訂、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希望通過立法手段遏制暴力傷醫問題。
那么,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今天上午發生在省人民醫院的這起暴力傷醫案件將如何量刑?對此,北京市京師(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曹純鋼表示,剛剛發生的這起暴力傷醫案件究竟如何定性還應區分行兇人主觀方面的犯罪故意,究竟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一般情況下,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的界線并不難區分,但在碰到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
“要準確區分二罪,主要要看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前提。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就是故意殺人罪了。”曹律師說,相對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則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而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