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0日電 1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文稱,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9日做出決定,對南京“寶馬車撞人”案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重新鑒定。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截圖。
據悉,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王季進涉嫌交通肇事罪公訴到法院。法院受案后,被害人近親屬對案發后偵查機關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不服,向法院申請對王季進作案時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予以重新鑒定。
秦淮區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害人近親屬的申請。負責審理此案的合議庭專門開庭前會議,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王季進的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聽取了各方對管轄、回避、證據展示、非法證據排除等相關程序性問題的意見。會后,合議庭認真進行了評議,決定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重新鑒定。
2015年6月20日13時53分許,王季進在南京市秦淮區駕駛一輛寶馬轎車與多車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多車受損。6月21日,王季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7月4日,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批準逮捕。
同年9月6日晚,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發布了王季進的精神狀態司法鑒定結果。稱其“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