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昨日獲悉,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常態化推進“兩違”綜合治理的通知》,對巡查制止、核查反饋、處置整改、審核驗收和鄉鎮(街道)主要領導、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的責任追究進行詳細規定。
在巡查制止方面,村(社區)發生新增“兩違”,未依法履行巡查職責的,應對村(社區)主干、鄉鎮(街道)責任領導給予效能問責;每季度累計新增1宗“兩違”的,給予誡勉教育效能問責;每季度累計新增2宗“兩違”的,給予通報批評效能問責;每季度發生新增3宗“兩違”的,給予效能告誡;情節嚴重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在核查反饋方面,在收到巡查上報、群眾來電來信、上級領導或部門轉辦“兩違”案件后,未能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報告、核查、反饋的,應給予鄉鎮(街道)負責核查反饋的責任領導效能問責;每季度累計新增1宗“兩違”的,給予誡勉教育效能問責;每季度累計新增2宗“兩違”的,給予通報批評效能問責;每季度發生新增3宗“兩違”的,給予效能告誡;情節嚴重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在處置整改方面,對新增“兩違”問題,鄉鎮(街道)必須在規定時限內組織綜合執法、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相關人員處置到位并及時反饋。處置不及時、不到位的,給予鄉鎮(街道)負責整改的責任領導效能問責;每季度累計新增1宗“兩違”的,給予誡勉教育效能問責;每季度累計新增2宗“兩違”的,給予通報批評效能問責;每季度發生新增3宗“兩違”的,給予效能告誡;情節嚴重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鄉鎮(街道)綜合執法、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相關人員不配合開展整改工作的,按照上述標準予以問責。
《通知》還明確了審核驗收方面人員、鄉鎮(街道)主要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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