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監督員在對福州某基因醫學檢驗實驗室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可能存在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的情形。
衛生監督員現場抽查數份檢測報告單,上面顯示的檢測者均為王某某,審核人均為高某某,該公司可以提供王某某和高某某的衛生技術人員相關資格證書。監督員進一步調查發現,公司打卡時間表上沒有王某某和高某某的打卡記錄,該公司是另外安排兩名員工進行相關操作,并用王某某和高某某的賬號進行簽字。這兩名員工不僅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執業資格,還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依法給予該公司罰款13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其立即改正。
案例點睛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陳冠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