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
健全綜合治理機制 強化部門協作聯動
反走私工作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事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事關群眾切實利益,也是推動我省高質量發展重要一環。27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條例對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的機制、預防和查處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我省區位特殊,海岸線長居全國第二位,反走私任務尤其繁重艱巨。作為一項系統工程,為加強部門協作,條例明確要健全反走私綜合治理機制,規定政府應根據需要建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聯席會議制度,將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政府相關考核,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明確應當建立反走私聯合機制,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反走私協作聯動。
近年來執法實踐發現,對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的違法行為認定、查處尚無上位法規定,為進一步明確違法經營行為的認定及查處,加強全環節、全鏈條打擊力度,條例規定,從事進口貨物、物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所運輸、儲存、銷售的進口貨物、物品,應當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無法當場提供的,應當在相關部門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或經批準在延長期限內提供,無法提供且無法查明屬于走私貨物、物品的,按照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經營行為查處。
由于反走私涉案財物數量多、保管難、費用高等問題,特別是大宗、危險、貴重以及其他需要專門條件進行保管的涉案財物管理問題,長期成為基層執法難點。為此,條例針對上述涉案財物保管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設置或者指定、協調有關部門提供符合條件的專門場所,并協調相關部門配合處置;對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涉案財物,按照規定予以解除、退還。
同時,條例吸納了基層在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方面好經驗和做法,明確要構建反走私智慧管控體系,推廣巡防工作機制,發現可疑線索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福建日報記者 鄭昭 朱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