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子韜與韓國SM公司專屬經紀約”系列案件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定SM公司主張的“專屬經紀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列明保護的民事權益,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裁定書
此前,黃子韜因與某公司合作發行專輯被韓國SM公司以共同侵犯其專屬經紀權等合法權益為由起訴。一審SM公司敗訴后,再度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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