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傳廣告不可任性,虛構原價屬價格欺詐
售酒電商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售酒電商稱,其在淘寶店鋪上確實分別以899元、598元的價格出售過茅臺酒和五糧液,但是屬于 “限時促銷”和“抵用現金券”活動,而李先生參加的是“聚劃算”促銷活動且沒有使用現金券,導致自己沒有以更低的價格買到酒水,故其店鋪不存在價格欺詐。
李先生辯稱,售酒電商對其構成價格欺詐,并非在于其實際買到的酒水價格高于最低成交價,而在于該電商對外宣稱茅臺酒“原價1518元”、五糧液“原價1500元”,系以虛假標注原價的方式欺騙消費者。
上海一中法院在審理中,就價格欺詐行為向當事雙方進行了釋明,稱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虛構原價也系價格欺詐的表現形式之一。根據有關部門的明確解釋,商品的“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本案中,售酒電商在其淘寶網店鋪對茅臺酒和五糧液原價所作的標識以及以往的成交記錄顯示,其行為屬于虛構原價,對李某構成了價格欺詐。據此,上海一中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