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是全國最大的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網絡經濟已經滲入到我們每個人的身邊,然而,網絡違法經營行為卻成為繞不開的“痛點”。昨天上午,省工商局舉行全省“紅盾網劍”專項執法行動實務公示會,金報記者從會上獲悉,2015年浙江全省因網絡購物引發的投訴為6.2萬件,而今年上半年,全省網購投訴已達到6.1萬件,假冒偽劣、虛假宣傳、消費欺詐等違法行為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
“傻推網”等四家平臺瘋狂刷單,被罰56萬元
讓朋友假裝網購一次貨物,然后給個好評,這樣的“刷單”行為很常見,可是把炒作商業信譽做成大的“產業”,還專門推出一條龍服務的,恐怕還是超過了大家的想象。
2016年4月5日,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線索,進行檢查后發現,杭州簡世公司運營的“傻推網”頁面顯示內容存在諸如“刷單平臺”字樣。經查明,該公司從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通過網絡平臺吸引注冊商家5400家,其中注冊后發布“刷單”任務商家3000家,發布刷單任務32萬余件,涉及刷單金額2640萬元。
浙江省工商局經檢處處長陸立權告訴記者,在調查中,執法人員發現“整點搶”、“領啦網—賺傭金”、“藍天碧水”等網站都涉嫌網絡炒作商業信譽刷單炒信違法行為,上述四家平臺涉案刷單金額累計高達1.2億元,注冊商家涉及淘寶、天貓、京東、蘑菇街等國內知名電商平臺,涉案商家1.86萬家,涉案刷手6.36萬名。目前,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四家刷單平臺作出合計56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長張雪林表示,一些不法商家為獲取交易機會,不擇手段提高自己網絡經營信譽度,通過商戶之間相互虛假交易、刷單服務群體和專業化炒信平臺等方式,虛構店鋪動態評價、商品交易量等數據,進行信譽炒作,“今年央視3·15晚會就曝光了網絡市場‘炒信’行為,炒信已成為網絡交易市場的一顆毒瘤,嚴重阻礙網絡市場的健康發展。”
販賣仿冒名牌箱包手表,被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微商”在我們的朋友圈里隨處可見,不過,他們銷售的東西并不一定都是好貨。蕭山銳鷹電子商務園區內的梁某開了一家網店,平時主要通過微信朋友圈形式來售賣箱包、手表,今年6月22日,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蕭山區公安分局,對梁某的網店展開行動后發現,梁某倉庫里堆放有“CHANEL”、“LV”、“Dior”、“BVLGARI”、“GIVENCHY”、“MICHAEL KORS”等6個品牌箱包合計6392只,“Cartier”、“TISSOT”、“CHANEL”、“Dior”等17個品牌的手表628塊。
這么多國際名牌箱包和手表,聽上去是不是很值錢?可是經過鑒定,這些箱包、手表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執法人員對這些假貨進行了扣押。據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提供的市場零售價格信息,被侵權的“LV”品牌的箱包、手表市場零售價達1700多萬元,被侵權的一款“GIVENCHY”限量包,其市場零售價高達700多萬元。據介紹,查扣物品按被侵權物品市場零售價計算總值近3000萬元。
陸立權對記者說,由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目前,蕭山區公安分局已對梁某等人立案偵查并對相關當事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點評:網絡上銷售假冒知名商品、“傍名牌”行為是目前較為嚴重的網絡違法行為,昨天公布的侵權案件中,“五芳齋”、“艾萊依”、“香奈兒”著名商標都“中槍”了。“這次行動中,各地共查處了309件侵權案件,這些違法行為都不同程度侵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更讓消費者蒙受了巨大損失。”張雪林說道。
約車平臺宣稱免費乘車,但超了15元仍要收錢
使用“滴滴”、“優步”等打車軟件坐車,方便又快捷,深受許多乘客喜愛,但在運營過程中,有個別網絡約車平臺,存在肆意虛假夸大宣傳的行為。
2016年4月,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就查處了一起優步約車平臺虛假宣傳案件。
原來,優步約車平臺運營商上海霧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短信等方式發布內容含有“只要在周一坐一次優步,即享接下來3天打優步:全!部!免!費!”、“坐一天送一天,只要本周三坐優步,立享周四免費乘車”等內容的廣告,不少乘客看到后很心動,都參與了這個活動。實際上“優步”開展的是立減活動,消費者使用優步網絡約車,消費金額低于15元的話,確實可以免費坐車,而消費金額高于15元則是減免15元,剩下的照樣收費,這明顯與宣傳的“免費”不符。
“當事人因宣傳內容與事實不符,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陸立權表示,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上海霧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6959.6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實體市場存在的違法行為都延伸到了網絡中。“網絡違法主體呈現多層次性,不光有普通經營者、企業,也有像優步這樣的網絡專業平臺。”張雪林說道,網絡違法行為形式多樣,涉及面廣,存在違法廣告、網絡傳銷等多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網絡違法交易載體呈現多樣性,既有企業網站、第三方交易平臺,也有微信、QQ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