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投放外來物種致生態受損,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聲音,是否構成侵權?大規模“挖人”并侵權技術秘密,該如何賠償?利用網絡平臺惡意差評、侮辱商家,消費糾紛演變為名譽侵權,網絡發聲如何避免“越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三個專題:“嚴格公正司法,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專題聚焦貫徹民法典綠色原則、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服務和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人格權益等領域,講述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過程中積極助力高水平生態環境保護、促推新質生產力發展、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故事。
一、依法治理盲目“放生”,切實維護生物安全——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劉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將從劉某處購買并由其運至現場的鲇魚25000斤投放至江蘇省常州市長蕩湖。后其投放的湖面陸續出現大量死亡鲇魚,至2021年2月,當地漁政部門累計打撈死亡鲇魚20208斤。經鑒定,死亡鲇魚為革胡子鲇,系具有極強適應能力、繁殖能力的外來物種,入侵成功將對本土魚類資源和水域生態系統造成毀滅性打擊。涉案投放行為對長蕩湖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死亡腐爛的革胡子鲇對長蕩湖水質造成的影響,二是未打撈上岸的革胡子鲇對本土魚類及生物多樣性損害。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徐某、劉某連帶賠償違法放生造成的長蕩湖漁業資源直接損失、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專家評估費用等。
(二)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徐某投放外來物種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存在主觀故意,且投放革胡子鲇造成嚴重的生物安全風險,威脅國家生物安全,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生態破壞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劉某明知徐某購買革胡子鲇投放于天然開放水域,并根據徐某的要求將革胡子鲇運輸至長蕩湖投放現場,構成共同侵權,應對徐某違法投放造成的生態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故依法判決徐某承擔生態資源損失3萬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用于長蕩湖生態環境修復;事務性費用1.8萬元等,用于長蕩湖生物安全風險防范科普、法治宣傳。劉某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三)典型意義
“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來物種侵害”是黨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外來物種入侵是威脅國家生物多樣性、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的重大安全問題。缺乏科學指導和法律監管的盲目“放生”行為會對本地的生態系統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并對生物安全帶來巨大風險。本案系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從行為性質、生態破壞后果、過錯程度等角度依法認定被告的法律責任,對于引導社會公眾更加重視盲目“放生”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風險,共同維護生態環境,守護綠色家園具有重要意義。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二、依法保障技術服務方合法權益,促進創新成果轉化運用——天津某傳熱設備有限公司訴韓城市某熱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某傳熱設備公司系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開發了利用鋼廠生產過程中的煉鋼沖渣水余熱供暖的新技術。某熱力公司因經營需要,與某傳熱設備公司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約定由某傳熱設備公司向其安裝鋼鐵沖渣水余熱供暖的“渣水換熱器”等設備并提供相關技術服務,某熱力公司于每個采暖季結束后按照合同約定向某傳熱設備公司支付一定的節能效益分享款。某熱力公司在使用涉案換熱器過程中,發現該設備因漏水與堵塞造成換熱效果降低,進而影響正常供暖,便不再向某傳熱設備公司支付節能效益分享款,雙方產生爭議,遂某傳熱設備公司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某傳熱設備公司提供的涉案能源管理服務,是利用鋼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熱量為居民供暖,全國僅有包括某傳熱設備公司在內的少數幾家公司能提供此項技術,該技術具有一定的環保效益以及創新性。科技型公司需要在技術創新、實踐改造、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不斷成長是基本規律,在處理因能源管理合同履行產生的糾紛時也要考慮該因素。某傳熱設備公司后期維修便利性方面雖存在欠妥之處,但并非故意提供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在訴訟期間某傳熱設備公司亦積極尋找故障原因。在綜合考量上述因素下,判決某熱力有限公司依約向某傳熱設備公司支付欠付的節能效益分享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時判決某傳熱設備有限公司賠償某熱力公司一定經濟損失。
(三)典型意義
大力推動節能工作,把節約資源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全流程、各領域,是貫徹新發展理念,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鋼鐵行業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廢氣余熱,將鋼鐵沖渣水余熱等廢水廢氣充分利用變廢為寶,不僅能為企業節能降耗創造效益,而且還能滿足城市供暖需要,也有利于改變城市熱源單一、環境污染等問題。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等規定,合理認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依法保障技術服務方享有節能效益、分享合法權益,體現了對生態環境科技、綠色低碳技術等創新成果的司法保護,有利于促進成果轉化運用,助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三、“嚴保護”“高判賠”,積極營造鼓勵創新環境——吉某公司等訴威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吉某公司及關聯公司(以下簡稱“吉某方”)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后離職赴威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威某方”)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離職后即入職。2018年,吉某方發現威某方兩公司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信息(以下簡稱“涉案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專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涉嫌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吉某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1億元。
(二)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通過整體分析和綜合判斷,威某方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全部涉案技術秘密、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術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故判決:除非獲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應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不得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涉案12件專利;將所有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數模及其他技術資料予以銷毀或者移交吉某方;以發布公告、公司內部通知等方式,將判決及其中有關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員工以及關聯公司、相關部件供應商,并要求有關人員和單位簽署保守商業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等;考慮威某方具有明顯侵權故意、侵權情節惡劣、侵害后果嚴重等因素,對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權獲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威某方應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約6.4億元。同時明確,如威某方違反判決確定的停止侵害的義務,應逐項按日或者一次性支付遲延履行金。
(三)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在認定構成侵害技術秘密的基礎上,在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同時,還對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等進行積極探索,推動了知識產權審判理念更新和裁判規則創新,充分彰顯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鮮明態度和制裁不正當競爭的堅定立場,有利于營造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激勵創新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依法保護聲音權益,促推人工智能“向善”發展——殷某訴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權侵權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師,發現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個知名APP廣泛流傳。經溯源,上述作品中的聲音來自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運營的平臺中的文本轉語音產品,用戶通過輸入文本、調整參數,可實現文本轉化成語音的功能。原告曾接受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的委托錄制錄音制品,被告二為錄音制品的著作權人。后被告二將原告為其錄制的錄音制品的音頻提供給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允許被告三以商業或非商業的用途使用、復制、修改數據用于其產品及服務。被告三僅以原告錄制的錄音制品作為素材進行AI化處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轉語音產品并在被告四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運營的云服務平臺對外出售。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與被告五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簽訂在線服務買賣合同,由被告五向被告三下單采購,其中包括了涉案文本轉語音產品。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取應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經技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調取并生成文本轉語音產品在其平臺中使用。殷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五被告應當賠償殷某楨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二)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聲音權益是一項人格利益,關乎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對于人工智能技術處理后的聲音,只要一般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公眾根據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能夠識別出特定自然人,則該自然人聲音權益可及于該AI聲音。上述五被告均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原告聲音,實施了侵害原告聲音權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侵害。因案涉侵權產品已經下架,故不再判決五被告承擔停止侵害的侵權責任,而是結合原告訴請、各被告的主觀過錯等因素依法判決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向原告賠償損失。
(三)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人工智能發展的潛在風險研判和防范,維護人民利益和國家安全,確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聲音偽造、模仿等行為日益普遍,由相關技術引發的侵害人格權糾紛也逐漸增多。我國以立法形式將“聲音”保護寫入民法典人格權編,體現了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尊重,以及對技術發展和社會需求的積極回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聲音作為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錄音制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為新業態、新技術的應用劃定了行為界限,有助于規范和引導人工智能技術沿著為民、向善的方向發展。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五、支持非公司制法人依法強制清算,助推“僵尸企業”及時出清——天河南街道辦申請天河某公司強制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天河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一家集體所有制企業,主要經營范圍為批發業。2009年1月,天河某公司因不按規定年檢被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2020年12月,天河南街道辦作為天河某公司的主管單位,以天河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組為由,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天河某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二)裁判結果
生效裁定認為,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規定,法人的主管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天河某公司系集體所有制企業,應參照公司制法人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算。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天河南街道辦作為主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天河某公司進行強制清算,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受理。2021年1月,裁定受理天河南街道辦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并指定清算組對天河某公司進行清算。
(三)典型意義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完善企業退出制度”。民法典賦予了主管機關對非公司制法人提出強制清算的主體資格,為破解非公司制法人無人申請、無法啟動強制清算程序的僵局提供了明確依據。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規定,支持非公司制法人進行強制清算,助推“僵尸企業”出清,保障債權人利益,切實發揮了強制清算制度在促進資源優化配置、防范化解風險、優化營商環境中的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六、市場主體人格權受法律保護,損害名譽應擔責——某瓦罐煨湯店訴戴某名譽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戴某的丈夫在某瓦罐煨湯店購買了桂圓排骨湯、餃子各一份。隨后,戴某以家人不適應該飲食為由,手提其丈夫購買的湯來店里要求退換。雙方協商未果,戴某當即將手中的湯甩在地上,憤然離店。后戴某心有不甘,為制造影響,在抖音平臺上將該瓦罐煨湯店的招牌拍照發布,并配文“這個店里啊,做生意比屎還差,別的不多說”。該抖音視頻發布后,立即引起圍觀,在圍觀者發文提問“怎么?”時,戴某以“人品太差了”予以回復。瓦罐煨湯店經營者得知此事后,要求戴某停止侵害,戴某當晚將該視頻予以刪除。因瓦罐煨湯店名譽權受到侵害,雖經雙方協商溝通,但未達成一致意見,某瓦罐煨湯店遂訴至法院,要求戴某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相關損失。
(二)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某瓦罐煨湯店作為一家合法經營餐飲的商家,在向戴某出售的食品不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有權不予退換已售食品,對整個事件無過錯。戴某出于一時激憤,在抖音平臺上針對瓦罐煨湯店的經營理念和服務態度發布損害其名譽的文字內容,并引起不特定群眾圍觀,構成對該店名譽權的損害。故判決戴某在抖音平臺上發布一則不少于三十字的道歉內容視頻,且留存時間不少于三日,作為對瓦罐煨湯店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方式,同時判令戴某向某瓦罐煨湯店賠償損失。
(三)典型意義
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既要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更要重視保護其人格權益。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九條特別強調,民營經濟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利用抖音平臺對某瓦罐煨湯店實施侮辱、誹謗行為的戴某承擔侵權責任,亮明了依法保護市場主體人格權益,支持市場主體安心經營、專心創業的司法態度。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