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大對規避抗拒執行的懲戒力度
最高法發布八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一批依法懲戒規避和抗拒執行的典型案例。據介紹,本次發布的8件典型案例,集中展現了人民法院面對逃避、對抗執行行為時積極主動、因案施策的經驗做法,體現了執行干警靈活運用多種方式向被執行人施加壓力的執行智慧。
優先執行涉農民工工資類案件
欠薪問題事關勞動者切身利益與社會的和諧穩定。在此次發布的8件典型案例中,案例龔某等與珠海市某餐飲公司勞動爭議執行案件優先執行、優先兌現農民工工資,對涉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廣東省珠海市某餐飲公司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與所有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僅向員工發放了1000元的生活費。后經法院判決,該公司應向龔某等48名員工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計230萬元,龔某等48名員工向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珠海市香洲區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在該案訴訟程序時法定代表人發生了變更,有逃避債務的嫌疑。珠海市香洲區法院通過實地調查、傳喚被執行人總經理李某、財務總監萬某接受調查發現,李某系被執行人的主要負責人。其后,執行干警再次責令被執行人如實申報財產,但李某表示已如實向法院申報,并無財產可履行義務。經執行干警現場調查核實,被執行人公司并非無履行能力。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并不如實申報財產,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珠海市某餐飲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并最終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被執行人當即向法院執行款收款賬戶支付150萬元,剩余80萬余元分兩月支付完畢。
此案的典型意義在于,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落到實處,將兌現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為“我為群眾辦實事”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對涉農民工工資類案件做到優先執行、優先兌現,用足用好調查和懲戒措施,促使被執行人更快履行欠薪義務,全心全力為“護薪”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例吳某甲等人申請執行陳某乙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案中,執行法院及時、準確固定了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完整證據鏈,在進行充分釋法說理的同時,向被執行人發出法律文書,并借助當地村委會的力量,充分發揮基層治理功能,最終促成案結事了,以最小的執行成本成功執行完畢,節約了大量司法資源,較好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判處一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
在案例丁某楊等人虛構債務被判拒執罪案中,中國民生銀行分別訴丁某楊夫婦、龐某明夫婦欠款糾紛案,在案件審理期間,丁某楊等人串通各自親屬在法院保全前以各自房產為虛構的借款設定抵押并進行了公證。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院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裁定拍賣了丁某楊夫婦、龐某明夫婦名下的兩處房產,其親屬則以抵押權為由申請在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
此外,其親屬以虛構的借款在異地起訴,并取得了生效判決,其持判決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因抵押借貸存疑,執行法院向兩案被執行人及其親屬就虛假訴訟逃避執行等法律規定作出釋明,各當事人仍堅稱抵押借貸真實存在并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后執行法院調查確認,借貸的事實并不成立。執行法院對兩案被執行人虛構債務、虛假抵押、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行為作出了總計罰款60萬元的決定,因虛假訴訟取得的判決亦被再審撤銷。今年3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部署開展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本案根據聯動機制實現快移、快偵、快訴和快審。移送起訴期間,被執行人丁某楊夫婦將其所涉全部債務履行完畢。4月,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各被執行人從拘役六個月(緩期執行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今年以來,全國法院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部署開展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并協調公安、檢察等單位專題會商,對案件立案標準、證據采信、是否構罪等核心問題提前達成共識,充分凝聚打擊拒執罪的工作合力,對拒執案件快移、快偵、快訴、快審,充分發揮了解決執行難的聯動機制優勢,彰顯了打擊拒執犯罪的決心。并通過集中組織旁聽拒執罪庭審的方式在社會上起到了“判處一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深圳某甲科技公司逃避執行案是審執信息化平臺在執行工作中的有效應用實例,被執行人以“合法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掩飾,逃避法律義務。案件執行中,執行人員綜合利用信息化手段,積極主動進行查詢,發現并掌握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及時予以處理,既保護了另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進行了司法懲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切實維護法律尊嚴與司法權威
在韓某某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中,申請執行人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執行人唐山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韓某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照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需向申請執行人支付3800萬元及利息。后被執行人未能自覺履行,申請人申請執行。青島中院立案執行后,法院通過線上查控、線下走訪等方式查明:被執行人將其名下所有的14套房產在法院查封后出售給公司員工,且被執行人通過設立新公司繼續銷售產品、收取貨款,逃避法院的執行。青島中院及時將本案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書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部門立案后對被執行人韓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在強大的威懾力下,被執行人已將全部案款約4500萬元交至法院,該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因被執行人及相關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故意逃避執行,青島中院對此重拳出擊,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判、裁定罪的法律責任,面對巨大的威懾力,被執行人主動聯系法院及案件申請人,及時履行其全部巨額債務,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拒不執行行為堅決打擊的態勢,切實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與司法權威。
□法治日報記者 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