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13日電 生物安全法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規定,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職責,加強組織領導,開展群防群控,動員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一些人大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落實地方生物安全工作責任,完善地方生物安全工作體制,加強對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的力量支撐;總結新冠肺炎防控經驗,明確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屬地責任。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二是國家生物全案工作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
三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對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風控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四是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職責,加強組織領導,開展群防群控,動員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審稿還明確生物安全的內涵為:國家有效防范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郭超凱 黃鈺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