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7日電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近日,《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其中明確規定了約談情形和對象,以及約談準備、約談實施、約談整改等具體要求。
《辦法》所指約談,是指生態環境部約見未依法依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未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相關企業負責人,指出相關問題、聽取情況說明、開展提醒談話、提出整改建議的一種行政措施。
《辦法》明確,經生態環境部組織核查或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進行約談:
——對習近平總書記及其他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和對黨中央、國務院交辦事項落實不力的;
——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環境質量改善、碳排放強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標任務的;
——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工作推進不力,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生態破壞嚴重或核與輻射安全問題突出的;
——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固定污染源等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或發生重大惡意環境違法案件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因工作不力或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重特大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指使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干預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有關督察檢查發現問題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生態環境保護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
——法律法規或政策明確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辦法》指出,根據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情況,約談對象一般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并可邀請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同志等參加。被約談地區為副省級城市的,可以約談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約談事項涉及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責任的,可以同步約談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辦法》提到,約談一般采取會議形式,基本程序為:督察辦主持約談,說明約談事由,通報主要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相關司局、派出機構等補充通報有關情況和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建議;約談對象說明情況,明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簽署約談紀要。
約談時應當明確約談整改方案的編制要求,提醒被約談方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完成整改方案編制并組織抓好落實。整改方案應當抄送生態環境部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發現約談整改方案敷衍應對、不嚴不實的,應當督促被約談方限期修改完善或組織重新編制。此外,生態環境部應當組織對約談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調度分析,視情組織現場抽查。
《辦法》還提到,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期間,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的約見、約談,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規定執行。生態環境部約談不取代立案處罰、區域限批、責任追究、刑事處理等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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