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否對“隔代探望權”,即夫妻離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權利作出具體規定?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啟動編纂以來,這一問題備受關注。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三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刪除了有關“隔代探望權”條款。
現行法律并未對隔代探望權作出規定。此前的一審稿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參照適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
對此,有的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保障未成年任何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生活的穩定,隔代探望權的范圍不宜規定過大。
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將“隔代探望權”條款修改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其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參照適用父母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
可是二審中,有的意見提出,不應當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加以限制,建議刪除二審稿中的上述條款。也有的意見提出,法律不宜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也建議刪除二審稿中的上述條款。還有的意見提出,隔代探望權的范圍不宜過大,否則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生活的穩定,建議維持二審稿的穩定。
在各方觀點中,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隔代探望權是指父親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隔代探望權,一審稿根據司法實踐增加了有關隔代探望權的規定,二審稿又作了修改完善。鑒于目前各方面對此尚未形成共識,可以考慮暫不在民法典中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權,如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據此,三審稿刪除了隔代探望權條款。
新京報記者 王姝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罕見出土五件古代“蒸鍋”,其中一件大有玄2025-02-05
閩南網推出專題報道,以圖、文、視頻等形式,展現泉州在補齊養老事業短板,提升養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