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我國發布實施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早于1992年修訂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且距今已逾20年,不能適應當前女性的工作和生活狀況的需求,切實保護職業女性的權益。為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為保護其健康,2008年2月,原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將《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擬延長產假至14周、單位可支付生育流產費用等條款備受社會關注。
著名勞動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副所長彭光華教授昨日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征求意見稿》和國際理念達成共識:職場生活與家庭生活兩立,保護勞動力可持續發展。現在《征求意見稿》把產假延長,增加流產休假時間,是升格對女職工的保護,下一步可能關注男職工的產假了。
出臺背景
中國躋身職場壓力最高國家
“中國已躋身于全球職場壓力最高的國家序列了。我國的勞動密集型產業眾多,藍領工人的絕對數量龐大,此外,大量城市白領也面臨著工作所帶來的各種各樣的身心壓力。”彭光華認為,保持勞動力的可持續發展是《征求意見稿》出臺的大背景。
《征求意見稿》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粗略算下來,只是多了8天的假期,似乎力度不大。甚至有評論認為,此舉可能造成女性用工方面的就業歧視。
對此,彭光華表示,就業歧視問題需靠立法解決,而不能以此為由綁住一部有益于社會發展的法規出臺。產假增加的天數雖然不多,但關鍵還是社會的理念意識在轉型。
在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實際操作方面,主要是執行《規定》和原勞動部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條例,對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增強了可操作性。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特別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并需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礦山井下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現在這樣的調整可以說是對女職工的保護進行了升格,不能因為女同志忍耐性較強就忽視這方面,禁忌勞動造成的長遠性傷害很多人并不知道。”彭光華說。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經期關懷
保護女職工生育能力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對婦女采取特殊的勞動保護制度,但職業女性特殊勞動期的保護和關懷落實得并不理想。其中,女性經期的保護和關愛長期被忽略,此前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勞動“四期”應受何種“特殊保護”。
近年來,我國不少地方政府也在加大對職業女性健康權的保護,并將職業女性經期休假制度以法規形式得以不同程度的體現。2009年3月8日,湖北省發布實施的《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九條就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目前中國有個不正常的現象,越是高收入的人群越是不想生孩子,邊遠地區反而好些。我在調研中發現很多30多歲的白領生不了孩子,習慣性流產。在女性特殊生理期就保護好她們,也是在保護她們的生育能力,保護了可持續發展勞動力的資源,因為勞動力再生產的核心就是‘生娃’。”彭光華說。
流產假期
因公與否均適用同一規定
目前被網友熱議的“流產假”并非橫空出世。早在1988年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就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流產假時間在1989年9月勞動部發布的《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中也作了詳細規定。
此次《征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兩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6周的產假。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時的《規定》和現在的《征求意見稿》并沒有規定導致女職工流產的原因是因公還是非因公,而是均適用同一規定。女職工流產可以依法享有產假,但時間短于正常產假。”彭光華說。
為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彭光華說,原勞動部1994年頒發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就規定過: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所以無論是舊規還是新規,女職工生育包括流產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具有福利性、保險性。但是對于工作過程中發生女職工流產的,沒有關于應當給予精神賠償的規定。”彭光華說。
網友熱議
將給女性就業帶來危機?
@可退的后路:流產假期分4月內和外(流產),還要補貼醫療費,從正面看是對女性的一種保護,從側面看企業又會進一步考慮用女員工帶來的煩惱和壓力。不知會不會對新一代就業女性帶來更嚴重的就業危機。
@黃小編:多了8天的產假總比沒多的好,生育保險支付生育流產費也是好事。有些人提了更多要求,但這讓人擔心對婦女的就業歧視增加,不如索性給男士也放幾天陪伴產假,扯平。用人單位總不能不用女員工也不用男員工吧。
@藍白-陸胤:又是一個看似保護女職工的法律,但只要由企業來承擔成本的,都會轉嫁到女職工身上,女性就業又多了一層負擔,這層負擔是女職工和企業共同承擔的。為什么不是由國家來承擔呢?(南方日報駐京記者 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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