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北京大學剝奪于艷茹博士學位的處罰過重
“兩審判決都回避了實體問題,沒有就撤銷學位是否具備條件及撤銷學位本身是否違法作出確認,而是以程序違法撤銷決定。實際上,在北京大學補正程序后,還可以繼續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此案得到學術界的高度關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經兩次召開研討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多次表達自己的觀點。
劉莘指出,從實體分析,北京大學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是不合理的。她說,雖然學術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這給了學校以撤銷學位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但是在運用這項權力的時候,絕不是毫無限制的,應當對舞弊作偽行為進行區分。
“于艷茹申請學位的時候報了4篇發表4篇未發表的論文,被指抄襲的屬于未發表的文章。北大申請博士論文答辯的條件是要有不少于兩篇發表的論文,她不羅列4篇未發表的就已夠申請博士學位。”劉莘說,被指抄襲的論文和于艷茹獲得博士學位沒有關聯,至于涉嫌抄襲,雜志社已公告說明,已給其在學術界帶來不利影響。行政處罰法有一個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放之用于四海,過于嚴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學教授熊文釗也持類似觀點。他指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條件和撤銷的條件應該是對應的,排除于艷茹被指抄襲的文章,她仍舊符合獲得博士學位的標準,撤銷學位是不合理的。
兩次研討中,《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中的第五條規定均被學者提及。該條規定:已結束學業并離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一經查實,撤銷其當時所獲得的相關獎勵、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從該條規定來看,于艷茹的行為屬于懲罰對象。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李洪雷指出,盡管學位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學位條例制定本單位的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但至少應當與學位條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還指出,《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第五條還規定要結合情節、后果和本人的態度進行處理,而對于艷茹的處理沒有考慮這些情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則特別重視本案判決書中提及的正當程序原則,他認為遵循正當程序原則意義重大。他對判決書里說“于艷茹沒有申辯陳述的機會”這個說法表示支持。“多少年來我們一直在推進正當程序原則,這對于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絕大多數專家都認為北京大學剝奪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過于草率,處罰過重。但于艷茹的博士學位能否恢復,目前尚無官方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