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校園傷害賠償案件不斷增加。究竟此類事件中,受傷者的損失應由誰負責呢?學校是否要擔責?就此,本報精選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幾個典型案例,通過法官說法,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啟示。
案例一
舍友強行脫衣拍照女生發病校方擔責
阿華、阿蘭與阿麗(均為化名)都是“90后”,是福州一所高校的在校大學生,是同宿舍舍友,平時關系不錯。
2012年3月10日晚上,阿華、阿蘭與阿麗在學院集體宿舍睡覺時相互嬉笑打鬧,阿華有脫阿麗衣服的行為,阿蘭在邊上用手機拍攝。阿麗受此刺激,當場情緒失控,和另兩人大吵了一通。直到校方管理人員到場進行說服勸導,事態才暫時得以平息。
同年4月24日,阿麗以“應激障礙”為由進入醫院住院治療,于同年5月出院。之后,她又因“重度抑郁發作”兩次到醫院住院治療。
阿麗認為:事發時,她在睡眠中被侵犯而驚醒,被同宿舍同學阿華脫上衣至半裸,并被阿蘭拍照,且無人救助,對方還揚言要將照片上傳到網絡。她因而受到極度驚嚇,導致精神重度抑郁。校方未盡到基本管理義務,對她遭受侵害事件僅簡單粗暴制止,不問對錯也未妥善處理,且未及時報案留存證據,過錯明顯,其侵權行為也是導致她精神崩潰的重要原因。
為此,阿麗要求阿華、阿蘭和校方承擔賠償責任。遭拒后,她于去年底將對方一起告上法庭,索賠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同學之間嬉笑打鬧屬于正常友情行為,但要注意分寸,遇有不可預見之后果應及時盡責妥善處理。本案中,阿麗與阿華、阿蘭系在宿舍之間打鬧,阿華脫阿麗衣服,阿蘭在邊上用手機拍攝的行為無法預見本案后果,不能認定阿華和阿蘭存在過錯。但她們導致阿麗情緒過激,繼而心理失常入住醫院治療。校方作為管理方雖然平息了事態,但沒有安撫好阿麗的情緒。
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和公平責任原則,可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因此,學校、阿華、阿蘭應各分擔阿麗實際支出醫療費用2.6萬多元的15%。
一審宣判后,阿麗不服,提起上訴。
福州市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結果。
案例二
小學生惡作劇造成他人受傷
小明與小強(均為化名)都是鼓樓區一所小學的學生。2014年2月25日11時許放學途中,小強與小明開起了玩笑,趁對方不備拿走其書包側袋的飲料。小明為拿回飲料而快速追趕小強,在此過程中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左腿受傷。
事發后,小明被人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并進行了手術,共花去醫療費2萬多元。
小明的父母因與對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去年將小強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小明和小強因嬉戲,小明跑步追趕小強過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左腿受傷。事發時小明已年滿10周歲,小強已年滿11周歲,對自己所做行為及后果均已具備一定的認知和感受能力。根據其智力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當事雙方均應當可以理解、感知在放學路上相互跑步追趕的危險性,尤其是小強應當可以理解和感知趁人不備拿走他人財物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因此,對小明的受傷,小強主觀和客觀上均有過錯,應當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即承擔80%的民事責任;小明應承擔次要的民事責任,即承擔20%的民事責任。
由于小強在發生本案人身損害時年滿11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而他在本案中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由其父母承擔。
據此,法院判令小強及其父母應賠償小明1.9萬多元。
一審宣判后,小強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訴稱:小強年僅11歲,無法預見同學間開個玩笑有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雙方僅是同學間的玩笑,不應認定小強主觀和客觀上存有過錯而承擔主要責任。
福州市中院經終審審理認為,事發時,小強和小明在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時均明確回答互不認識對方,因而不存在雙方認識,小強動手搶飲料僅是同學間的游戲的說法。小強父母的上訴請求無理,不予支持,遂維持了原判結果。
案例三
為替妹妹解氣哥哥腳踢他人
2013年11月9日,年滿13歲的小力(化名)與小佳(化名)在倉山區太平洋城附近的一所幼兒園內的蹦蹦床上玩摔跤。小佳被小力摔倒在地,感覺很疼,就打電話向哥哥小彬(化名)哭訴。小彬聽后很生氣,當即趕到幼兒園內,將已往幼兒園西側圍欄跑并爬上圍欄的小力抓下,要求小力向小佳道歉并在此過程中踢了小力后背一腳。小力被迫道歉后爬上幼兒園西側圍欄,跳下離開。
事發當日,小力腳痛難忍,被家長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外踝骨骺骨折、左肘軟組織挫傷等。治療一段時間后,他覺得沒有好轉,又換了一家醫院進行治療,前后共花去近萬元醫療費。
經司法鑒定,小力的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護理時間為60天。經公安機關委托,有關鑒定機構經鑒定,認定小力所受的損傷為輕傷。小力的父母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小彬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經研究后認為,小彬的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在此情況下,小力的父母代小力于去年將小彬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被告小彬將原告小力從圍欄上抓下并踢小力后背,小力自行爬上圍欄后跳下離開,原、被告對損害的發生均有過錯。小彬抓扯年齡較小的小力并踢打對方,應承擔主要責任,小力自行爬上圍欄并跳下離開,應承擔次要責任。
小彬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小力造成身體侵害,其后果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承擔。綜上所述,小力對損害的發生應承擔30%的責任,小彬一方應承擔70%的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小彬的父母應賠償小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萬多元。
小彬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福州市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結果。
法官說法
學生在校園受傷 校方未必全擔責
福州中院民庭的一位資深法官認為:
校園傷害事故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其歸責原則應適用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即過錯責任原則。但由于體育運動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足球、籃球等對抗性體育運動難免發生身體直接接觸和碰撞,而其他如軟梯、跳箱、單雙杠等體育運動也很容易發生意外事故,因此在學校與學生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學生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責任問題。《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對學校責任的認定作出了相應規定。對于不滿10周歲的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學校承擔推定過錯責任,即發生傷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學校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在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時,不承擔責任。因此,10周歲以下學生發生校園傷害事件時,只需證明傷害發生在校園即可,由學校承擔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
對于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時,學校承擔過錯責任,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根據其過錯程度確定。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受到學校以外人員傷害時,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補充責任。學生發生意外傷害,學校并無過錯時,應依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合理分擔責任。
由此可見,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事故的責任歸屬,不能僅僅因為事故發生在校園,就要一律由學校負責。學校未盡到相應職責時,根據過錯原則應由學校承擔相應責任;當學校和學生對于傷害的發生均有過錯時,應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當雙方均無過錯時,應合理分擔責任,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這名法官特別提醒各類教育機構,一定要多加強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特別是上課前、放學后及午休時間、課間、就餐時間以及自由活動時間,是校園傷害事故的高發時間段,校方在上述時間段應增強安全注意義務。
作為家長,同樣要對子女多盡管教義務,以防止并減少學生校園傷害案的發生,使學生能在一個安全環境中健康成長。如果這樣的事件不幸發生,應盡量收集一切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或對方有過錯的證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在訴訟中使自己占據有利的地位,合法權益得以維護。如果有證據證明校方存在過錯,在訴訟中也可以將其列為第二被告追究其連帶賠償責任。(記者 陳鴻星/文 記者陳曉珊/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