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關于錄用
1.辦理錄用手續是什么程序?
答:各招錄機關根據考試總成績、體檢和考察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全區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司法系統、公安系統擬錄用人員名單分別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區公安廳統一報批;地級市以下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由地級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報批。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擬錄用人員名單進行審核后,在寧夏人事考試中心網站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錄用人員,由各招錄機關負責填寫《公務員錄用審批表》,按照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審批錄用手續。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并按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有關規定處理,該職位空缺名額不再遞補;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作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被錄用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自接到錄用通知20日內)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取消后空缺的職位不再遞補。
新錄用公務員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組織初任培訓,培訓合格者方可上崗。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職,并按程序辦理公務員登記;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2.合并招考職位的報考人員怎樣錄用?
答:采取“合并招考職位,高分優先選崗”辦法組織實施。具體辦法:職位合并招考的,待資格復審、面試、體檢、考察結束后,由招錄機關、地級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紀檢監察部門,組織考生按照總成績排名,公開自主選擇確定具體的職位,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公示、審批。
3.本次招考對新錄用公務員服務期有什么規定?
答:《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暫行辦法》(寧人發〔2008〕28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招錄機關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
凡面向“三項目”人員及“退役大學生士兵”定向招錄職位、面向本地戶籍或本地生源人員招考職位、鄉鎮招錄職位的擬錄用人員,須與用人單位、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簽訂期限為5年的服務協議,服務協議存入個人檔案。不簽訂服務協議的,不予錄用,按考生自行放棄處理,記入公務員錄用誠信檔案,作為今后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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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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