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體檢、考察
體檢工作由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體檢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原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體檢按《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政策執行。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考察按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
體檢、考察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八)公示、錄用
體檢、考察結束后,各市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辦理錄用審批手續。
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發布的2017年浙江省各級機關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執行。
五、安排使用
(一)選調生村官在所報考縣(市、區)范圍內統一調配,分配到鄉鎮、街道工作。
(二)錄用為鄉鎮(街道)公務員后,下派到村擔任大學生村官3年,期間不得借用到鄉鎮及以上機關工作。試用1年期滿后,按照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任職定級。擔任村官期間,同時執行大學生村官管理的基本規定。
(三)選調生村官擔任大學生村官滿3年后,回所在鄉鎮(街道)工作,保留選調生身份。能力素質好,群眾公認度高,適合做基層領導工作,經考核表現優秀的,按照公務員職務晉升有關規定,及時提拔到鄉科級領導崗位。
(四)浙江省省直單位面向基層公開遴選優秀公務員時,視情劃出一定比例面向選調生。市、縣黨政機關部門公開遴選工作人員,優先從選調生中選用。
(五)各地各單位有計劃地對工作滿3年的選調生村官進行多崗位交流鍛煉,既可安排從事黨務工作,也可安排從事經濟和社會管理等工作。擔任鄉科級職務的選調生村官,根據工作需要可進行跨縣(市、區)交流。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公務員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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