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某中學小學部的2名住宿生在夜晚熄燈后,使用宿舍窗戶塑鋼條打鬧過程中,將9歲的小強眼睛打傷。事發后,宿管員現場詢問情況后,并沒有把傷者送往醫院醫治。第二天,傷者到醫院檢查為右眼角膜穿通傷。5月31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該案審理結果,傷人的2名小學生分別擔責20%,學校擔責60%。
徐州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8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李榮信 攝
小強今年9歲,是某中學小學部的住宿生,該校的一棟6層男生宿舍樓安排有一名宿舍管理員。2015年10月6日晚熄燈后,與小強同宿舍上鋪的小銳、小宇在打鬧過程中,小銳手持脫落的宿舍窗戶塑鋼條將小強右眼打傷。管理員聽到哭聲趕至現場,詢問后認為無恙離開,而未將小強送往醫院進行檢查。次日,小強給家人打電話稱眼睛疼,遂被家人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小強為右眼角膜穿通傷。后小強提出訴訟,要求小銳、小宇及學校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13萬余元。
本案經睢寧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銳、小宇在宿舍休息時間嬉鬧拉扯致小強眼部受傷,小強所遭受的損害與小銳、小宇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小銳、小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學校僅安排一名管理員從事管理,且流于形式,學生宿舍窗戶塑鋼條脫落也存在安全隱患,另外未及時安排小強前往醫院檢查,沒有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合各方的過錯程度,對于小強的各項損失13053.61元,判決由小銳、小宇分別承擔20%,由該校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主審法官介紹,對于校園傷害案件,法院應根據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結合學校平時安全教育情況、侵權行為發生時的應對措施和方式等多方面,來衡量確定賠償責任的比例。學生在校期間應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杜絕危險的嬉戲打鬧行為,學校也應加強管理,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否則均要承擔責任。家長在日常生活中也應注重對孩子的安全教育,要求孩子嚴格執行學校的相關規章、制度,教會孩子自我保護的方法,識別并遠離危險源,共同呵護孩子健康成長。(文中未成年人為化名)(朱志庚)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閩南網推出專題報道,以圖、文、視頻等形式,展現泉州在補齊養老事業短板,提升養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