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體育課時,因為打鈴后沒有及時站好隊,女體育教師邢某對女學生張某所在的班級罰站。其間張某暈倒,導致面部被縫5針,3顆牙齒脫落或破損。
為此,張某將邢某和北京市燕山前進中學告上法院,要求兩名被告共同賠償其醫療費等共計1530元。
昨天上午記者獲悉,房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老師以強調課堂紀律為由對全體學生進行罰站有所不當,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該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因此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比例為20%。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市燕山前進中學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300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過,法院亦明確,原告后續治療費用可待實際且必然發生后另行主張。
案情
學生被罰站暈倒后臉上留疤起訴學校、老師
16歲的張某是北京市燕山前進中學的女學生,邢某是該校的女體育教師。張某訴稱,2014年10月23日,被告邢某在上體育課時體罰原告所在班級的全體學生,原告不堪體罰摔倒受傷,面部破相縫5針,一顆牙齒脫落或壞死,2顆牙齒破損等。
原告訴稱,為了治病,家里先后花費醫療費、交通費等1500多元。目前,原告不僅面部留有4厘米的疤痕需要繼續整形,而且牙齒脫落壞死等也需要繼續治療。
原告認為,被告邢某違反《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體罰學生且未盡到監護保護義務致原告受傷,邢某的行為屬于體罰,且至今未付出過任何費用,故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向被告主張民事賠償,要求邢某和前進中學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1530元;另外要求進行傷殘鑒定并由被告賠償傷殘賠償金;還要求訴訟費和鑒定費等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